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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工作职责

时间:2021-07-10 12:06:45 工作职责 我要投稿

有关社区矫正的工作职责

  篇一: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有关社区矫正的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会同公安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正确行使好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宣告解除社区矫正权。

  2、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文化教育、法律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矫正对象完成法定义务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对就业困难和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相应帮助;积极协调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劳动基地和就业基地。

  3、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培训,促进社区矫正队伍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招募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扩大矫正队伍。

  4、加强宣传引导,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提高群众的认知度,争取更多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

  5、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矫正机构的建议及时收监执行。

  篇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二、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按收矫正对象,办好有关衔接手续。

  三、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四、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按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

  六、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适时开展“一帮一”、“一带一”等社会帮教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

  七、积极开展调研,收集管理社区矫正个案。

  八、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力量的配僵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九、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十、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的其他职权

  篇三: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教育、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矫正等相关具体工作。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具体奖惩意见和建议。

  四、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措施,提高矫正质量。

  五、协助司法所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等具体工作。

  七、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区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配合与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提高矫正工作服务质量;

  八、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机关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九、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篇四: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

  二、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四、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六、加强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协    调与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七、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组成,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具体管理教育,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评分考核。

  八、组织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心理特征、现实表现、家庭及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集体研究制定矫正个案。

  九、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篇五: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教育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相关奖惩;

  四、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或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六、完成县(市)区司法局或上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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