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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和构成

时间:2017-07-19 14:02:56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和构成

  证券发行市场是发行人以发行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的场所,又称一级市场、初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是买卖已发行证券的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次级市场。那么证券发行市场的构成又是什么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证券发行市场的含义

  证券发行市场通常无固定场所,是一个无形的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筹措资金的渠道。

  2.为资金供应者提供投资和获利的机会;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

  3.形成资金流动的收益导向机制,促进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货币资金的优化配置。

  (二)证券发行市场的构成:

  1.证券发行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需求者筹集外部资金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向银行借款和发行证券,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

  2.证券投资者

  3.证券中介机构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为证券发行与投资服务的中立机构。

  (三)证券发行与承销制度

  1.证券发行制度

  (1)注册制:证券发行注册制即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布制度。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且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发行人只要充分披露了有关信息,在注册申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监管机构拒绝注册,就可以进行证券发行,无须再经过批准。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可以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发行的有关资料,但并不保证发行的证券资质优良,价格适当。

  (2)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实行核准制的目的在于证券监管部门能尽法律赋予的'职能,保证发行的证券符合公众利益和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

  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发行申请需由保荐人推荐和辅导,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2.证券发行方式

  (1)股票发行方式:

  我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采取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但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虽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票询价和网下配售。询价对象应承诺获得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

  上网公开发行方式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发行专户并作为唯一的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发行人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全额存入申购款进行申购区间上限申购。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量和该次股票发行量配号,以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的证券账户。

  (2)债券发行方式

  ①定向发行。又称私募发行、私下发行,即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

  ②承购包销。指发行人与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组成的承销团通过协商条件签订承购包销合同,由承销团分销拟发行债券的发行方式。

  ③招标发行。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债券承销商和发行条件的发行方式。根据标的物不同,招标发行可分为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和缴款期招标;根据中标规则不同,可分为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中标)和美式招标(多种价格中标)。

  3.证券承销方式。

  证券发行的最后环节是将证券推销给投资者。发行人推销证券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自己销售,称为自销;二是委托他人代为销售,称为承销。一般情况下,公开发行以承销为主。

  承销是将证券销售业务委托给专门的股票承销机构销售。按照发行风险的承担、所筹资金的划拨以及手续费的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1)包销

  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

  ①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先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承销商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

  ②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证券由承销商负责认购。

  (2)代销

  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小结: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须承销(包销、代销),其中面值>5000万元的,须由承销团承销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象为原前10名股东的,可自销、承销

  对象不全为原前10名股东的,须承销(包销、代销);其中配股,应代销

  (四)证券发行价格

  1.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是指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但不得折价发行。以超过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项列入发行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和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发行价格区间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已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发行价格的确定:询价方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债券发行价格

  债券的发行价格可分为:平价发行、折价发行、溢价发行

  按价格决定方式分类,有美式招标和荷兰式招标。

  以价格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是以最低中标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是唯一价;

  以价格为标的的美式招标,各中标者的认购价格是不相同的。

  以收益率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是以中标者最高收益率作为全体中标者的最终收益率,所有中标者的认购成本是相同的;

  以收益率为标的的美式招标,各中标者的认购成本是不相同的。

  一般情况下,短期贴现债券多采用单一价格的荷兰式招标,长期附息债券多采用多种收益率的美式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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