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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细则

时间:2024-01-18 12:26:51 春鹏 监理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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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细则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适用在上海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相关办法细则,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工程站)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相关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本条前二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统称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职责)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安排及计划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动态巡查,确保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各项规定要求及程序执行。

  市绿化市容工程站按照职责范围与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开展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管理、合同报送信息、施工许可( 开工备案 )、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项目审核)

  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市或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在取得立项批准后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编制的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承发包管理)

  (一)项目报建。园林绿化工程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以及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附属建筑物修缮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后,办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二)承发包交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不属上述范围且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可选择直接发包。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设计招投标;凭立项批复、资金开户证明、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材料进行施工招投标;凭建设工程报建表和设计合同登记备案表等材料进行监理招投标。

  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来组织开展。

  (三)资质及资格。中介咨询机构应当依法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相应资质,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或经认证的执业证明。

  参与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

  (四)合同报送信息。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单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合同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相应的承发包交易后需办理设计合同报送信息以及监理合同报送信息(设计合同价或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办理合同报送信息)。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单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相应的承发包交易后需办理施工合同报送信息,其中,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办理合同报送信息。

  第七条(施工许可)

  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项目,在完成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报送信息等相关手续且建设资金到位后,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征用(或流转补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要求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备案。

  其中,含有建筑工程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取得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要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施工管理)

  (一)开工准备。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工信息,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建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有关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和岗位培训证书。

  (二)施工作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安全及质量负总责,并按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安全防护措施费;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及时完成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及工程资料整理,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设计单位应及时做好施工建设中的设计变更和按图施工的确认工作;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实行全过程监理,严格实行监理报告制度;园林绿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参与各方的安全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资料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竣工验收。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工程应当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处理已完成,达到竣工标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园林绿化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绿化规划审核意见和工程所在区(县)绿化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及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办理竣工备案。

  未经竣工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园林绿化工程,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项目、行政处罚等措施,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配套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配套绿地的承发包管理、施工许可、施工管理、竣工备案等建设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限额以下园林绿化工程程序要求)

  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限额标准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各区县参照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执行。原《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1】360号)同时废止。

  管理

  项目前期:

  1、项目经理选定

  根据项目情况,采取公司推荐和项目经理自荐方式确定项目经理,确定的项目经理自动成为方案及施工图会审小组、招投标小组成员。

  2、图纸会审及招投标

  公司统筹安排图纸会审及招投标进程,图纸会审小组由设计、工程、经管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组成,图纸会审小组先要到现场踏查,对图纸进行深入分析,力求在图纸会审过程中将所有问题全部提出,并得以解决,会审结果要求图纸准确率达98%以上。招投标方式可采取议标(采取套用定额后下幅率,无信息价材料参照市场)及公开招投标方式。招投标小组由经管、工程相关人员及项目经理组成,招投标要确保价格合理,充分遇见各种可能风险并予以合理考虑,以避免施工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合同、苗木及辅材的采购

  合同细部条款由招投标小组与甲方沟通。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合同执行,若出现违约情况,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苗木采购由园林公司经营管理部考察,以满足合同及景观效果要求最低价为原则,价格由园林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园林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核准确定。

  4、《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签定及奖惩机制确定

  根据招投标结果(中标金额、工期、施工季节等要素),园林公司经营管理部和项目经理核定的人工、机械、辅材等量,及考核指标及奖惩指标。由公司总办会议测评确定该项目用工总量、所需机械总台班数、苗木成活率、安全文明施工等考核标准,并制定该项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及奖惩机制。

  项目开工前期:

  1、项目部组建

  由项目经理提名,公司审核方式确定项目部成员。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技术员、材料员、施工队长组成,根据具体项目情况人员可由项目经理适当调配,并上报公司审核。

  2、资料准备

  开工前由项目经理组织完成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包含苗木、山泥及用工计划安排)和开工报告的报批,若需要备案完成相关备案工作,向甲方所要施工必备资料。

  3、资金计划

  项目经理需向公司提供整个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由公司确认,并进行相应的拨款。项目日常开支,也按此办理,具体经办人应为材料员,项目经理签字确认。人工费用的支付,人工单价及用工量由技术员经办,项目经理审核并签字确认,由相关人员持完整的单据,到公司结算。

  项目施工过程:

  1、进度及质量控制:进度计划由项目经理组织起草上报公司,非特殊原因以进度计划为准进行施工,如遇到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度计划做出调整,以不影响合同要求工期为准。工程质量及景观效果由项目经理总控,公司相关人员辅助完成控制。

  2、用工控制:用工由项目经理统筹安排,人工工资由公司统一发放,材料员凭借施工队长、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单到公司领取工人工资,工资结算方式由项目经理与施工队长协商确定。公司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用工量进行阶段审核,以提示项目经理用工是否合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实现用工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总用工量以项目前期测评用工量为考核基准,若项目经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工总量少于测评量,按考核标准予以奖励,相反则予以处罚,有特殊情况说明除外;

  3、机械控制:现场所需机械由项目经理形成计划安排上报公司,有公司统筹安排,过程中零星机械如挖机等由项目经理负责联系安排,现场台班由技术员、材料员签字,并经项目经理确认。项目完成后机械交由公司统筹保管、养护;

  4、材料控制:苗木、山泥等主材由公司统筹安排,技术员将所需原材料计划提交项目经理,经项目经理确认后,材料员交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并于项目经理指定日期送达施工场地。材料到场后,材料员、技术员、监理及甲方相关人员与供货方需对材料共同验收,若材料不符合要求,技术员需上报项目经理核实后可要求退货,合格产品需材料员、技术员与供货方共同签字,并经项目经理确认。施工过程中零星材料如草绳、铁丝、钳子等量无法预控的材料,由项目经理根据现场实际需求,指定材料员采购。

  5、资金保障:资金保障工作由公司负责,公司根据项目经理提交

  资金计划书,按期付款。如出现因资金不到位现象导致工程进度缓慢及停工状况,责任由公司承担。

  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组织初验,整改完成后,待项目经理完成竣工资料整理及竣工图纸绘制工作后,上报甲方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后全面进入养护期。

  决算:

  决算资料由项目经理整理,上报公司经管部进行决算工作。

  项目养护期:

  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对镇(区、街道)的考核(100分)

  1、规划制定(10分)。按照区下达的年度造林绿化目标任务,达到规划完整具体、图表齐全要求的得满分,规划不完整或图表不全的扣5分。

  2、苗木栽植率(30分)。对照区下达的造林面积、植树总量任务指标,完成的得满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3、苗木成活率(10分)。新植意杨苗木成活率达85%以上,其它苗木成活率达90%以上的得满分,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分。成活率低于60%的本项不得分,低于50%的考核总分以零分计。

  4、苗木保存率(30分)。保存率低于8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保存率低于70%的本项不得分。

  5、林木管护(10分)。管护措施到位,管护责任制台账齐全,无烧、折、淹、拔及乱砍滥伐现象的得满分;管护措施不到位、管护责任制不健全的或有烧、折、淹、拔或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现一处扣2分。

  6、意杨苗圃建设(10分)。每镇(区、街道)意杨苗圃面积不少于50亩,多于或少于50亩的按比例加减分。

  (二)对林业示范村的考核(100分)

  1、规划方案(10分)。规划方案完整、图表齐全的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2、苗木栽植量(40分)。按规划栽足栽全,且新植苗木总量达2万株以上的得满分,否则按比例扣分。

  3、苗木保存量(40分)。苗木保存量达栽植总数80%以上的得满分,否则按比例扣分,保存量低于60%的本项不得分。

  4、管护责任(10分)。林改或管护责任全部落实到人,有健全管护责任制的得满分,否则按未落实管护责任苗木所占的比例扣分。

  二、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由区农林局和区绿委办牵头, 区交通局、水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参加,以镇(区,街道)、村(居)新植苗木现状分布图和新植林带苗木登记明细表为基础,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按比例推算造林实绩。无造林台账(一图一表)的,不予验收。核查验收分三次进行,四月下旬核查苗木栽植总量,六月上中旬核查苗木成活率,十月上旬验收苗木保存率。

  三、奖惩办法

  1、设立造林绿化工作先进奖。凡成绩突出、考核积分在前5名的镇(区、街道),给予表彰奖励。设一等奖一名,奖金10000元;二等奖二名,各奖奖金8000元;三等奖二名,各奖奖金5000元。造林绿化先进部门5个,各奖奖金2000元。造林绿化先进个人20名,各奖奖金500元。

  2、设立林业示范村(居)建设先进奖。对新植苗木数量多、保存率高、示范效果好,考核排名在前5位的村(居),给予表彰 奖励。各奖奖金2000元。

  3、设立苗圃建设奖。对意杨育苗面积达50亩以上的镇(区、街道),每亩苗圃奖励补助资金50元。

  4、先进奖项的奖金发给造林绿化有功人员;苗圃奖励资金发放到建设责任主体。

  5、对工作不力、造林绿化任务完成差,排名在后三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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