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业病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18 23:17:21 职业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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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业病管理制度

1 目的

工伤职业病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采取保护措施,杜绝或减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和降低危害,保护工作场所内人员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作场所内所有人员的管理。

3 职责

3.1安监科负责编制本制度,并组织实施。

3.2安监科负责对职业病的防治进行宣传,工伤、职业病事故的呈报。

3.3办公室负责实施对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禁忌症员工的调岗妥善安置;评残、医疗费用报销、离职补助结算等。

3.4 供应科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

3.5财务科负责劳保用品的储存、发放的综合管理工作。

3.6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劳保用品的领用、发放、使用工作。

3.7安监科负责日常监测、检查,发现工作场所有职业危险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应立即要求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且记录。发生工伤事故部门,应将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形成报告;当工伤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应立即施救并保护好现场,同时通知安监科。

4 职业病控制工作制度

4.1识别和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

4.1.1安监科组织各部门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识别和确定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生产作业特点,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全面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形成记录。如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识别变更作业的职业危害因素,更新记录。

4.1.2职业危害因素内容如下:

a)粉尘类:其它(一般)粉尘、煤粉;

b)化学物质类:氨气、苯、硫化氢、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二氧化硫; c)物理因素类:噪声、高温;

d)其它危害因素:酸、碱等。

4.2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4.2.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由安监科委托资质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作业场所职工健康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4.2.2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筹建处应当考虑采用无毒代替有毒物质、低毒代替高毒物质、自动化作业程度高、避免人员直接接触等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技术措施。

4.2.3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筹建处负责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和进度监督管理,保证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2.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监科组织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卫生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2.5安监科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审核监督。

4.3 职业危害告知、教育培训

4.3.1人事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设施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3.2安监科和各车间安排对新员工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员工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4.3.3各车间负责对作业场所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予以告知。

4.3.4安监科定期公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 职业危害的削减控制

4.4.1安监科研究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

4.4.2生产过程尽可能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实现远程控制。

4.4.3安装调温、通风、排毒、除尘设施,采取吸声、消声、隔声措施。

4.4.4设置安装毒物检测报警器,仪表专业人员定期安排校验,安监科、所属部门建立报警仪台帐,确保受控、完好。

4.4.5接触酸碱作业点设置洗眼冲淋设施,所属部门由专人对出水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4.4.6 生产装置加强生产运行管理,避免和减少非计划停车和异常事故状态所带来的职业危害。

4.4.7维修车间负责加强设备防腐和密封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4.5 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

4.5.1各车间配备应急箱,以备现场应急处理个人防护之用,由各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管理。

4.5.2按工种岗位需要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由供应科采购,财务部进行统计、验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5.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4.5.4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相关部门

必须加强维修管理,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6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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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管理,内容包括:

a)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综合利用能力,消除危险源;

b)加强设备管理,搞好密封和防腐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c)尽可能对易燃有毒气体进行回收处理,杜绝随意排放;

d)在易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设备附近设置固定式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e)为有毒有害岗位员工配备便携式检测仪、操作室配备空气呼吸器;

f)定期举办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高员工事故状态应急处理能力;

g)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的中文警示说明。

4.6.2 腐蚀性或化学灼伤危险物品的防护管理,内容包括

a)改进工艺,实行密闭操作;

b)加强工艺设备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c) 生产操作时,穿好防酸碱腐蚀服,戴好防酸碱手套和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 d)在作业现场设置洗眼器喷淋设施。

4.6.3生产性粉尘(一般)的防护管理,内容包括:

a)改革工艺过程,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工艺,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粉尘危害; b)生产设备应尽可能密闭,使密闭系统保持一定负压,防止粉尘外逸,安装除尘设施; c)做好个人防护,配戴防尘用品,加强个人卫生;

4.6.4 噪声防护管理,内容包括:

a)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噪声设计卫生标准,控制和减少高噪声设备;

b)加强噪声作业场所的定期监测;

c) 采取吸声、消声、隔声等技术措施,控制噪声传播和反射;

d)加强个体防护,配戴防噪声耳塞。

4.7 现场急救、事故处理

4.7.1 安监科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有计划的组织演练。

4.7.2 急性职业中毒的急救处理,急救所需的药品、器材由安监科承担。

4.7.3 安监科定期组织员工自救互救培训,必要时联系医疗卫生部门对进行指导,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必要技能。

4.7.4 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所在部门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自救互救,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组织事故调

查。

4.8 职业卫生监测

4.8.1安监科建立职业危害场所的定期监测、应急监测、隐患点监测台帐。

4.8.2作业场所定期检测工作由取得资质认证的公司环境检测站承担。检测结果由各部门负责挂牌公布于作业现场。

4.8.3新建装置在投料试车前,由试车部门向安监科申请,对本部门环境的检测,所属单位配合设置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检测项目,提供平面监测图等相关资料。

4.9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9.1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或退休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4.9.2 安监科按时制订职业健康专项体检计划,上报公司。根据本单位危害因素类别,对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和职业禁忌症范围。

4.9.3 各车间、部门确定职业危害因素场所以及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报安监科审核后,提供给安监科。

4.9.4安监科安排实施健康检查和复查工作,并负责将体检结果告知体检员工。

4.9.5 安监科建立作业环境监测档案和职业(劳动)卫生档案。

4. 9.6 人事部按照技术档案要求建立历年的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原始记录。

4.10 职业病防治管理

4.10.1发现职业禁忌症或者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人事部负责落实对员工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10.2人事部会同工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员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10.3 各部门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4.10.4发现有疑似职业病患者,安监科联系罗庄区中心医院对疑似患者进行体检。确诊为职业病的,人事部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不适合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病人的相关待遇。

4.11纠正、预防措施

当出现职业病危害隐患时,落实责任部门,查明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限期治理。

5、工伤控制工作制度

5.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是指国家列入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j)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 2视同工伤的情况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

5.3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吸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5.4工伤处理

5.4.1 员工受伤后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安监科、办公室汇报,从而及时安排护送伤者到医院救治。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必须第一时间报警。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安监科在一个工作日内调查出事发经过,并形成《工伤事故报告》。

5.4.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4.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关事宜的处理。

5.4.4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4.5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社会保障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4.6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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