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2022-11-23 11:58:24 安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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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岳西经济开发区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17]145号“关于同意筹建安徽岳西经济开发区的批复”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岳西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范围

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详见规划用地图)

二、开发区起步区二期征地范围及征地拆迁期限

(一)征地范围: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规划的腾云、平岗两村(具体四界见规划图),总征用地面积约1500亩。

(二)期限:自二OO六年十月十日至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零星多经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四、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1、补偿形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及附属拆迁补偿价,按安庆人民政府宜政秘

[2017]34号文件批准的《岳西县房屋基准价格》及宜政秘

[2017]94号批复《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补偿标准》执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地测量评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采取“重置成新价”评估作价。(岳西县房屋重置价见附表二)。

(2)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三,室内装璜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3)房屋、土地用途及面积确定:有证的以“房产证”、“土地证”所标注的用途和面积为依据,无证的以国土、房产测绘部门提供的文字依据为准。

五、拆迁安置

(一)临时过渡安置

1、临时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指挥部按被拆迁房屋核定建筑面积计算,付给十二个月过渡房租,其标准见附表五。

2、拆迁范围内的搬迁户每户一次性发给搬家费300元。

(二)安置原则

1、遵照相关土地政策,坚持一户一宅,按经济开发区规划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原则上

打破原村组界线,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的要妥善考虑征地、拆迁户的生活出路。

2、产权调换的,由开发区按规划集中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互找差价。

3、已征用宅基地多于安置房占地的部分,按征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内一户二宅或一户多宅的被拆迁户先给予安置,同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其暂未征用的宅基地在以后征用时,只给予货币补偿,不安排住宅及其他用地。

5、安置房用地须按法律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6、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宽带网等设施,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迁移,费用自理。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依据政府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可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市转移。被征地农民就近、属地办理农转非户口,办理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农转非人口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线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签订协议及付款方式

1、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土地补偿费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3、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费在补偿协议签订时付总补偿款的60%,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清下剩的40%。

4、被拆迁人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出,腾空房屋,实施拆除。自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内拆迁完毕按房屋补偿价的10%给予奖励,20天内拆迁完毕的按房屋的补偿价的5%给予奖励。

在法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协议或拒绝搬、拆迁的,依据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依法拆迁。

岳西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篇2]

为切实推进我区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蚌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蚌政[2017] 2号文件)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组织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机构,委派辖区内社区行管中心及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服务。

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按每亩38750元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3200元(土地补偿费30%的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户养老保险、40%部分发给被征地农户、30%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形式议决用于村集体组织经济发展或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24750元;青苗补偿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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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农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每亩37950元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3200元;安置补助费24750元。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和单位用地,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对土地使用人给予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按每亩800元补偿。

2、苗圃或花卉按每亩3000元的移植费补偿。

3、无证的成片果园,未挂果的按每亩3000元补偿;已挂果的按每亩5000元补偿。有证的成片果园,按林业部门规定执行。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

(一)拆迁农民住宅,应当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给予补偿。实行产权调换部分的住宅,其拆迁补偿费不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二)住宅拆迁补偿,应当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及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房屋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2)进行。

1、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下表(表一)补偿:

2、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外的住宅,按下表(表二)补偿:

3、持有证照状况的补偿比例,见下表(表三):

4、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见下表(表四): 5、下列情况的无证住宅的补偿:

(1)1982年以前(含1982年)地形图有标示的无合法证照的住宅,按有合法证照的住宅补偿标准补偿,其建筑面积按图标面积确定。

(2)2004年宅基地普查(截止2004年6月25日)结果,可以作为征地拆迁时房屋合法性认定的基本依据。普查时登记的,按照“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房屋建筑容积率不超过2)的原则进行补偿。

(3)对于宅基地普查以后,户口属于拆迁区域的原住户建设的无证住宅,按照“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房屋建筑容积率不超过2)的原则,按照有合法证照的住宅补偿标准的85%进行补偿。

6、房屋补偿费计算公式:

(1)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房屋补偿费=补偿标准(表一)×房屋面积×补偿比例(表三)×成新系数(表四)

(2)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房屋补偿费=补偿标准(表二)×房屋面积×补偿比例(表三)×成新系数(表四)

7、城(镇)居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设住宅或购买农民住宅的,拆迁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1999年1月1日前的且有合法证照的,给予补偿。

(2)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或无合法证照的,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三)拆迁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认定为生产经营性用房:

(1)集体土地被征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

(2)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建房执照)、与房屋坐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

2、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1)、农户自己从事生产经营的,按本方案第三条规定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偿费。

(2)、承租给他人生产经营的,除按本方案第三条规定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偿费。承租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经营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承租者和被承租者各得百分之五十得补偿费。

(3)、生产经营性用房部分与农民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复补偿。

3、征地拆迁通告发布以前的,按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补偿;征地拆迁通告发布以后的,一律按住宅房给予补偿。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安置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住宅和被征地“农转非”的居民住宅,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还可以实行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二)城(镇)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和购买农民住宅的、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部分、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的用房和在以往征地拆迁时享受过产权调换的,均不实行产权调换,只予以货币补偿。

(三)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征地拆迁农户家庭人口数确定。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的(含45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调换。被征地拆迁农户子女为独生子女的,按照两个子女计算家庭人口;被征地拆迁农户为孤寡老人的,每户增加1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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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权调换时,农民还需交纳住宅调换差价,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表五):

单位:元/每平方

(五)依据建筑面积人均45平方米,产权调换时,每户还原房面积超出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成本价格(暂定1800元/平方米,最终以有关部门核定为准)结算;还

原房建筑面积超出20平方米但不超过4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优惠价格(市场价下浮10%)结算;超出4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六)过渡费和搬家费

1、实行产权调换的和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的,以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支付过渡费和搬家费。搬家费按两次搬家每次10元/平方米支付。安置房在18个月以内交付的,过渡费按每月5元/平方米支付;超过18个月的过渡费按每月10元/平方米支付。先安置后拆迁的,不支付过渡费,只支付一次搬家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

2、实行货币安置的,以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

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6个月的过渡

费,按一次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家费。

(七)为鼓励被拆迁户积极动迁,从动迁通知张贴之日起,10日内完成拆迁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的,奖励每平方米100元;第11天至第20天内完成拆迁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的,奖励每平方米50元。超过动迁通知规定期限的,依法予以强拆并由被拆迁户承担强拆费用。依照先拆先选的原则,被拆迁户依次选择还原安置房。

(八)还原房建筑面积分为若干档次,并遵循最大户型不大于145平方米、最小户型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原则进行建设,提供给被拆迁户进行产权调换。

(九)不需要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被拆迁农民。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征得被安置农民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用于被安置农民的社会保险。农民土地被征以后,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的,办理成建制“农转非”手续,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最低保障。

五、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的拆迁补偿

(一)拆迁经批准的、各项证照齐全的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和单位的房屋,由管委会与生产企业或单位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不含土地价值的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因征地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等损失的,给予企业或单位一次性补助,补助费(含搬迁费和过渡费)的标准为其拆迁补偿额的百分之十。

(二)拆迁未经批准的、证照不全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六、其它规定

(一)要求分户的被拆迁户,原则按公安部门的分户要求

确定。考虑到农村实际,未婚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视为自然分户。

(二)家庭人口数按公安部门的正规户口簿确定,一户多簿的合并后计数。迁出的不予计数(在校读书、在部队服役、

在监狱服刑的人员除外)。

(三)对于房屋、土地有效证照与实际房屋坐落不符的,按无证处理。

(四)对于一处住宅分多户的,按照各户实际使用的房屋面积计算,不得以总面积分割计算。

(五)征地拆迁涉及的地上(下)建筑物、附着物按附表执行。

(六)根据本方案相关规定确认为违法建筑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楼房80元/平方米、平房60元/平方米、砖瓦房(半砖瓦房)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当事人自拆劳务费。逾期不自拆的,予以强制拆除。。

(七)对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突击抢栽抢种的被拆迁户,按照每亩1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八)地上(下)建筑物、附着物补偿依照蚌政【2017】2号文件相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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