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的申报条件

时间:2024-04-28 13:16:53 志升 劳动关系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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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的申报条件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大家对劳动关系协调师都再熟悉不过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关系协调师的申报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关系协调师报考条件

  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报考条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具有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报考条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报考条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劳动关系协调师前景

  随着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将出现增长趋势,急需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协调,这也催生了劳动关系协调师这一新职业。该职业正在受到追捧。

  据了解,目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增长速度较快,平均以每年20%-30%的速度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出现,将有利于促进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而且,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中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为此,急需建立一支劳动关系协调的专业化队伍。

  据分析,劳动关系协调人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需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能力。

  劳动关系协调方法

  一、兼顾各方利益

  要保持各方面的合作关系,就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而不是偏向一方而损另一方的利益。在处理工作方面应该实事求是,让各方都能得到应得的利益。这样才能提高大家的满意度,从而提高整个公司的发展。

  二、解决争议时以协商为主

  内部紧张而发生争议时,应尽量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不可轻易彩用极端的行动。比如能用诉诸法律的就不选择上法院。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劳动力,而且也不伤感情。双方都有退路可走。

  三、问题要及时处理

  一旦发生了争议,应该及时处理,及时了解情况的发生和原由。尽快将事情平复下来。管理人员也当及时出面解决问题。时间拖得越久越不利于解决问题。

  四、以法律为准绳

  要公正公平正确处理劳动关系,那一定不能随心所欲。而是要以法律为准绳,为依据。根据劳动法,依法办事。就轻原则。当有严重的问题出现的时候,应该及时找法律专家咨询,可以减少很多因不合理的问题而造成的争议。

  五、争议以预防为主

  任何事情都应该以预防为主,公司内部人力资源应该处理好人际关系,管理人员也应该适当合理安排好工作。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关系形式。公司管理应了解员工的情绪,预防发生一些问题。或者能够及时沟通,采取有效措施,使问题能够及时解决。而不是等到矛盾激化后才处理。

  六、明确管理责任

  高层应明确各层次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做好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沟通协会。去预防一些事情的发生。一环扣一环的管理方式,可预防矛盾产生。

  劳动关系协调师的申报条件

  1.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申报者需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2.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员)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及以上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需持有二级及以上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 相关工作经验:未持有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需取得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后,累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对于开展二级及以上考评或命题工作的专家,则需有5年及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4. 遵纪守法:申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没有违法违纪、犯罪和不良行为记录。

  5. 专业背景要求:具备协调劳动关系相关专业背景,这可能涉及各类院校、企业单位、社会培训机构以及行业学会或协会等不同实体。

  6. 管理制度:评价机构需具有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制度,并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总的来说,以上条件确保了申报者在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和法律遵守方面都达到了一定的标准。这些要求有助于提升整体的服务质量,保障了劳动关系领域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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