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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规制

时间:2017-07-09 08:20:38 危机管理 我要投稿

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规制

  当今的世界从整体来讲是一个和平友好的世界。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自改革开以来,一直处于一个比较平稳、健康的社会环境之中。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的进步在推动各项事业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自然环境的破坏也加大了自然灾害发生的几率和风险,这些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甚至让国家承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充分的认识到公共危机问题的严重性,从法律的角度解决、处理并有效的预防公共危机,以保证我国社会的安全稳定和长远发展。

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规制

  一、利用法律机制管理公共危机的必要性

  公共危机是一个社会群体在运行的过程中随时都可能遇见的危机性问题。这种危机出现的原因大致可以被分为两种:一种是由自然主导,通常是指一些天灾,比如地震、泥石流、暴风雪等等,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抗性;另一种属于人为因素主导,比如社会机制运行紊乱、管理不善,导致民众的大范围不满,从而引发集体性、大规模的危机性行为,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存在着较大的威胁,需要及时加以处理和阻挠。概括而言,公共危机属于对社会系统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的一种不认同和不理解,严重时可能会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灾害。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的运行,就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出面,对人民群众的思想和行为加以引导,面对突发性或者是不确定性较强的问题,需要及时对具体的事件作出有力的管理和决策,以保证我国公民的合法、合理的权益。国家法律机制是政府部门进行社会管理的有效措施,国家中任何事物都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因此,法律机制公平、公开、透明、公正的特点,使之成为处理和管理公共危机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国国务院于2006年正式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这一预案的颁布,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了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规范性指导,而且,通过对事件预警的分级,制定了相应的事件管理制度,效果显著。然而,事物的发展存在着明显的上升性和变化性,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公共危机的具体形式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传统法律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被暴露出来,因此,在新的时代发展过程中,想要有效的应对并解决各种公共危机问题,就一定要完善法律机制,充分发挥出国家法律的作用和价值。

  二、当前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机制存在的漏洞

  公共危机问题与其他类型的危机问题相比,最主要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它的公共性质,一经发生,将会对公众的生存空间和所在的社会环境内部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在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机制虽然不再是处理公共危机问题唯一的途径,但却是处理和打击力度最大的一种途径。从当前的运用情况分析,法律机制在处理公共危机问题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国家对于公共危机的管理规范存在着地域、管理机构上的出入。也就是说,针对同一危机事项,不同结构和不同的区域往往会出现不同的解决办法,大大降低了法律机制的权威性。此外通过分析可知,公共危机的发生原因比较复杂,而不同原因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的性质也各不相同,因此公共立法中对不同的问题有必要量体裁衣。然而,现行的法律机制似乎忽略了这个问题,虽然针对不同事件进行了分别的立法,但是对于问题情节的轻重缺乏合理的量刑,因此从管理和解决公共危机的能力上来看,当前我国的相关立法难以使人完全信服,由于其惩处力度的不明确和惩处办法的差异性,难以对不法分子形成全面的监督与制约。此外,公共性危机的发生,有时可能是跨民族、跨区域的,但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差别,不同区域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大大降低了处理危机的能力和效率。其次,基于上述问题,公共危机处理法律规范统一性和权威性的缺失,直接降低了相关法律机制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甚至有时,法律机制在突发的公共危机面前无计可施或者是收效甚微。当然,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除了上述原因之外,现有法律机制中,部分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和原则性,也加大了理解法律内涵的难度。理解的缺失自然导致了行为上的无力,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内容的研究,可以发现其中明显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与之对应的配套处理方法,在面对紧急的公共危机问题时,相应解决机制的缺失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破坏。有些部门和地区虽然对紧急问题的应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却缺乏对后续救济措施的管理和规范。因此在危机状态初步接触之后,很多部门马上又回到各自为政的状态,大大降低了处理后续问题的效率,导致公共危机的部分遗留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也为之后的危机问题埋下了祸端。再次,公共危机的类型复杂多样,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火灾、风暴、地震、洪水)、公共安全突发事故、恶性刑事案件、恐怖事件、疾病传播(即公共卫生问题)、自然环境恶化这几种类型。但是从当前的法律内容来看,国家对于恐怖事件方面的管理规范处于缺失的状态,然而从当前的国际情况来看,恐怖主义组织的活动依旧十分活跃,甚至在众多国家和地区都进行了令人发指的.恐怖袭击行为。我国的新疆、西藏等地区所出现的抢烧事件,实际上也是一种恐怖主义的激进行为。但是由于不具备相关的法律规范,在处理此类问题的过程中,政府部门显得捉襟见肘,虽然最后问题得到了处理,但是由于其治理力度不足,问题处理的针对性相应缺失,导致此类骚乱问题不止一次的发生。

  三、新时期内公共危机管理的相关法律机制建议

  首先,法律机制的构建与普通规范的制定和管理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为保证其权威性和可行性,公共危机相关法律机制的构建必须要满足以下原则:其一,合法性原则,只有充分尊重法律的地位,才能发挥出法律的权威性价值。政府部门必须要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之上对自身在处理公共危机问题中的地位与职责进行详细的说明;其二,坚持法律保留原则,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公共危机相关法律问题有必要坚持法律保留原则,以保证执法者的公允;其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公共危机问题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比如灾害问题、疾病突发等,其处理方式都考量着一个国家机构的良心和能力。因此,在处理公共危机问题时,一定要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摆放在第一位,在此基础上切实保护每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益。此外,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公共危机的发生带来了一种新的途径。因此,国家相应的法律机制一定要防患于未然,针对网络环境进行合理的监管,当然,管理网络环境并不意味着禁止公民言论的自由,因此处理和把握这种管理的力度,也是相关人员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最后,政府部门必须对公共危机处理的相关法律机制进行更加完善的管理,充分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共危机问题的妥善解决和处理并不是一种单一的行为,而是一种全方面的过程。因此,其法律机制中也可以适当的参考国外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从缩减(Reduction)、预备(Readiness)、反应(Response)、恢复(Recovery)四个环节,完成对公共危机问题的全方面处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文中对当前我国法律机制中针对公共危机问题的处理水平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着重解释了其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在21世纪完善法律机制,应对公共危机问题的新途径。望能够引起同行工作者的共同交流和探讨,从而实现我国法律机制的完善和发展,保证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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