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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审计重点

时间:2024-04-16 21:09:55 炜亮 评估审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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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审计重点

  在现实生活中,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矿山生态环境审计重点,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矿山生态环境审计重点 1

  当前,全国各地都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有的地方在深层次试点的基础上,还进行了全面推开。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对矿山生态环境审计应关注如下重点:

  一、地方政府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

  要通过查阅被审计地方政府相关文件通知、目标责任书、规划、方案、各种制度、公报、报告等资料,重点掌握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恢复治理管理现状,看地方政府是不是履行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是不是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机构,是不是制定了环境保护责任制,是不是将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签订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的具体责任落实分解到下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是不是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范围,是否进行了奖惩兑现,有没有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矿山资源开采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要通过查阅被审计地方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掌握的矿山企业上报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开采保护性的特定矿种的矿山企业储量、产量、销售等原始台账等资料,看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办法措施是否有力,所辖区域矿山企业年度开采总量是否进行了分解指标控制,企业上报的年报是否进行了内审,并结合实际抽查部分矿山企业生产报表、财务报表、销售台账等原始台账,看与上报数是否一致,有无超量开采,准确把握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监督管理情况。

  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

  要通过查看被审计地方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了解生态保护红线区、限制开采区区域,看有无矿山开采,已开采矿山企业是否关闭;查看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系统平台了解被审计地方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系统年度上报数据中获取各类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面积,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返还,国土部门对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验收等情况,看矿山企业是否缴存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保证金的管理是否规范,地质环境破坏是否治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率是否达到要求;确定矿山复垦目标,查看矿山土地复垦(复绿)项目审批、建设、验收台账,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台账等资料获取审计年度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并与规划指标、目标进行比对,看是否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是否完成了矿山土地复垦面积。

  四、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一是要了解被审计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矿山资源管理执法情况。通过调取上级国土部门多目标矿山遥感监测影像数据疑似违法图斑资料,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填制的各年度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情况统计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执法检查台帐,群众举报访等资料,看国土部门监察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了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统计制度,是否建立了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统计制度,对信访信件处理是否及时,对违法违规案件处理处罚是否合法,有无以罚代法。

  二是要了解矿山企业勘查和开采情况,通过查阅矿业权发证登记台账、座谈了解、现场调查等办法,看矿业权出让程序是否合规,矿业权人是否缴纳了价款,是否存在矿业权许可证有效期过期未延续勘查和开采,看是否存在无证开采、以采代探问题。

  三是要了解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开采矿种情况。通过查阅矿山企业销售合同,了解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获取矿业权取得、支付对价、合作经营等情况,看企业是否擅自改变开采矿种。

  四是要了解是否存在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开采情况。了解掌握区域内采矿企业销售渠道、冶炼企业进货渠道,通过比对采矿企业的销售量与冶炼企业的采购量,查明采业的实际生产量;核查各矿山储量年报和开采规模,找出明显超采线索。

  五、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一是要关注地质灾害规划和防治情况。要对照地方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看是否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关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看是否存在监测未落实、隐患点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实地调查地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防灾明白卡”发放情况,看是否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对照地方地质灾害灾情上报表,调查了解地灾灾情是否如实上报,是否存在大的突发事故未上报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是否按计划开工,完工,是否有挤占挪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专项资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

  二是要关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要通过查阅国土部门办理关闭、延续、变更、转让的矿山台账,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台账及验收报告,看主管部门是否建立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制度和目标,矿山企业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内容是否完整,企业是否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实施项目,或未完全按照治理方案实施,国土部门是否严格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三是要关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情况。要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财政下达资金指标、验收等资料,了解项目进展是否按方案实施、是否按期完工、是否进行了验收、是否按照申报内容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要通过国土和交通、水利等部门项目台账进行比较,查看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对抽查项目实施企业近年的申请获批的资金项目进行梳理,看是否存在重复申报资金;要审核抽查项目的申报、批复、设计资料,招投标资料、项目建设流程,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用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程序的合规性,同时还要检查设计审查意见是否得到落实,设计、施工单位资质,采购材料质量合格证、检验证是否齐全,价款是否按进度进行结算等情况。

  六、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风险防范及预警机制建立情况。

  要查阅被审计地方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内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逐年地质灾害灾情资料,地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和地质灾害巡查等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资料,对照地方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看是否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关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监测未落实、隐患点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实地调查地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防灾明白卡”发放情况,看是否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对照地方地质灾害灾情上报表,调查了解地灾灾情是否如实上报,看是否存在大的突发事故未上报问题。

  矿山生态环境审计重点 2

  一、关注重大环保政策、党委政府重大决策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是污染物减排工作完成情况。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十三五”和年度污染物减排任务,对照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监测资料,重点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进行核查和比对,看是否完成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目标,是否存在落实任务不力、造成未能按计划和时间节点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存在未能按计划开展燃煤锅炉、汽车尾气、扬尘整治工作等问题。

  二是重点减排项目建设情况。重点减排项目是否按计划组织实施,并建成投入使用、发挥效益,年度减排计划项目实施率达90%以上。重点领域减排工程建设情况,纳入国家减排责任书项目是否按期建成并投入运行。火电企业燃烧锅炉、水泥企业脱硝设施,造纸、印染、化工等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污水处理厂升级、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工程是否按期建设、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是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情况。是否强化对国、省、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减排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是否实施在线监控和常态化监管,环保设施是否正常稳定运行及监测数据真实完整,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等方面情况。

  二、关注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摸清近三年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目标及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检查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及监管情况、地下油罐改造、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等考核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水污染防治方面:检查《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一是重点行业的整治情况。主要是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等八个方面的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20xx年底以前是否取缔“十小”企业等严重污染企业。20xx年是否完成造纸、氮肥、印染、制药等行业的清洁生产改造。

  二是工业聚居区水污染防治情况。对工业聚集区的监管力度情况;工业聚集区规划环评完成情况;20xx年前,工业聚集区是否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控;工业企业是否存在未经处理直排、偷排、超排等问题。

  三是农村综合环境整治情况。“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是否按规定落实。

  四是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划和保护情况,饮用水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

  五是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情况。全面了解国考断面和市控断面的水质监测情况。

  三、关注环境监管执法情况。

  通过查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平台、环境执法检查案卷、污染事件举报台账、环境监察台帐、环境信访台帐、重大疑难环境问题处理处置记录、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上级环保部门督办件等资料,看环保部门是否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一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执行情况。通过审计调查确定当地重点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是否存在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二是环境保护准入“三线一单”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未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是否存在应纳而未纳“黑名单”企业,纳入“黑名单”企业是否受到综合监管措施治理和公众全程监督,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规范企业环境管理行为。

  三是生态环境执法情况。抽查环境监察执法台账、案卷等资料,看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立案查处的环境污染案件的数量、办结率、处理处罚决定落实等情况,是否存在因执法不严、执法质量不高、案件结案率低、以罚代法等导致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行为未能得到追究的'问题。

  四是中央、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群众举报问题的查处情况。对上级督办和群众举报的环境污染问题是否认真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已按要求整改到位,是否存在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问题。

  四、关注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一是近三年排污费核定、征收、预算安排、拨付、结存结转等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少核定、不核定、减免缓征和挤占挪用截留等方面的问题。

  二是近三年各级财政投入的各类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模、构成以及拨付、使用、结存及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重点审计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关注生态环保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通过收集近三年生态环保项目台帐、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摸清本地区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污染防治项目基本情况,结合审计实地抽查部分项目,看是否落实“三同时”制度,按批复的建设进度、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是否按设计标准和处理能力运行,是否达到预期的减排治污目标。

  重点对污染治理、污染防治、工业聚集区和城市污水处理等重大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和运营情况,对是否存在建成后闲置造成浪费、未按计划组织实施、未达到预期目标、生产运转不正常、二次污染等问题进行详细调查和严格审计,并分析形成问题的原因,提出针对性强、实际可行的审计建议,及时督促整改,从而推进重大生态环保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最大程度发挥环保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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