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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时间:2018-04-17 16:05:28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招标文件;

  (五)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六)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提供业主大会决议原件、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七)招标人委托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提交招标代理委托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现上述招标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自受理招标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通知书》。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

  (二)申请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和财务状况;

  (四)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和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0家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与竞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现场踏勘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项目的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1个月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人组织物业项目现场踏勘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确定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人书面澄清疑问后24小时之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确认函》。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确认函》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视为放弃投标,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目标及其他履约承诺等;

  (二)技术部分,包括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商务部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其他委托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报价,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形式以及相应的项目财务收支测算;

  (四)资信部分,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管理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过后,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物业服务费总额的5%,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或者加盖印章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提交的;

  (三)逾期送达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投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hui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评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到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抽取评标专家,并由招标人代表书面签字确认。同时,至少确定2名后备人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分标准应当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资信部分和现场答辩等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