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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学重点知识点

时间:2021-12-03 12:12:08 考研备考 我要投稿

法硕考研刑法学重点知识点

  考生们在准备法硕考研的时候,需要把刑法学重点的知识点掌握好,才能事半功倍。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刑法学考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刑法学重点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共同犯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①二人以上;②共同故意;③均构成犯罪。

  客观方面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法硕考研刑法学共同犯罪分类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划分的。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2、事先共犯与事中共犯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中共犯(承继共犯)。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4、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这是根据有无组织形式所作的划分。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上述共犯的分类形式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属于多种形式的共犯形式。

  法硕考研刑法学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采取了以按作用为主、按分工为辅的分类方法。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主犯的种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犯罪活动中起沟通、组织、撮合作用的。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中没有职务,但特别卖劲。主要包括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非集团性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1)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首要分子通常是主犯,但不全是。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属于主犯。——犯罪集团是一伙人犯罪,首要分子当然是主犯。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原则上是主犯。但是,有的聚众犯罪仅处罚首要分子,但首要分子就一个人,不成立共同犯罪,当然无所谓主犯、从犯的区分。

  (2)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有些人“干活”积极,但没有“职位”,不是首要分子。

  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因为犯罪集团是集团性的犯罪,多个人均构成犯罪,首要分子当然是主犯。但是,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却不是首要分子。

  3.主犯的责任。

  (1)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其他主犯,也应当对其所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7条第1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类型: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教唆犯、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2.注意:帮助犯是从犯,但有的情况下刑法将帮助犯作为独立的犯罪作了规定,如协助组织卖淫罪,此种情况下,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就不能再被认为是帮助犯了,而是独立的犯罪;实行犯所起作用较小的,也可以是从犯。

  3.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但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否则大家都是从犯,谁来实施犯罪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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