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谈判注意事项

时间:2022-11-12 09:59:56 文婷 注意事项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设备采购谈判注意事项

  但事实证明,大部分成功的采购谈判都要在彼此和谐的气氛下进行才可能达成。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设备采购谈判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设备采购谈判注意事项:

  一、采购谈判磋商主要内容有:品质、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支付、检验与索赔条件、不可抗力条件、仲裁等:

  1.明确了商品的品质条件,谈判双方才有了谈判的基础。

  2.主要是就价格的高低进行磋商。

  3.磋商数量条件,应明确计量单位和成交数量,在必要时订立数量的动机幅度条款。

  4.商品的交货条件是指就商品的运输方式、交货时间和地点等进行磋商。

  5.货款的支付条件主要涉及支付货币和支付方式的选择。

  6.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件,有利于买卖双方预防和解决争议,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交易双方的权利。

  二、采购谈判中具体的原则:

  1.不轻易给对方谈判讨价还价的余地。

  2.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

  3.不要轻易放弃客户。

  4.不要急于向对手摊牌或展示自己的实力。

  5.要为对手制造竞争气氛。

  6.为自己确定的目标要有动机幅度并留有可进退的余地。最高目标、可接受目标、最低目标。

  7.让步原则:让步要稳,要让在明处;要步步为营,小步实施;要让对方指导,提醒对方注意;如果是单方面让步,其危害性不仅仅在于让步的大小,主要在于削弱了己方的谈判地位;让步之后要大肆渲染,即告知对方己方让步所做出的牺牲和所受到的损失,希望对方予以关注,并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8.注意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保密。

  9.在谈判中应多听、多问、少说。

  10.要与对方所希望的目标保持接触。

  11.要然对方从开始就习惯于己方的谈判目标。

  三、采购谈判的方法主要有:

  1、过关斩将:需要注意,最好请相应职务的双方主管进行会谈,尽量避免直接和比自己职位高的对方主管会谈,以免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且容易得罪业务人员。

  2、先声夺人:所谓“先声夺人”,是指谈判前设法给对手以巨大的压力

  3、擒贼擒王:所谓“擒贼擒王”,是指在谈判过程中直接和双方掌握实权的人谈判。

  4、化整为零:所谓化整为零,就是分别对组成最终产品的每种材料逐一报价,在对专业制造该产品的厂商进行询价,比较分析后得出最佳方案。

  5、直捣黄龙:所谓直捣黄龙,就是企业越过中间供应商,与总厂或原厂家直接接触,以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

  6、以退为进:所谓以退为进,是指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先做出一定的“让步”以显示自己的高姿态,有时会获得意想不到的好效果。

  设备采购谈判注意事项 [篇2]

  一、 签订前的注意事项

  (一) 市场调研:

  1. 调研的形式及外出调研申请

  购置设备的市场调研由使用单位负责。根据生产需要,在申报设备购置计划前进行调研,调研的形式可分为网上调研,电话咨询使用单位、生产厂家、供应商等形式进行。需要外出调研考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调研考察。调研组由使用单位相关领导、技术人员及行政部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2. 调研考察的内容

  调研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设备名称、规格及型号、价格;

  2) 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指标);

  3) 国、内外同类设备现状(挑选优势企业进行重点外出考察);

  4) 设备质量及售后服务;

  5) 培训升级等信息。

  外出考察应当着重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大小、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等)、资质(知识产权情况)、企业及产品的商誉等进行考察调研。

  3. 调研考察的要求

  1) 调研考察原则上不少于2人,对大精贵设备的采购调研可由使用单位主管牵头,技术人员及集团行政部相关人员参

  与共同组成专家考察组外出考察。

  2) 考察结束后,调研小组应向集团公司领导及行政部上交调研报告及两个以上参考品牌和供应商的相关资料。行政部负责组织召开设备采购研讨会,由考察组成员向集团领导进行考察情况汇报,并商讨设备选型及招标邀请对象。行政部征得集团领导同意后,根据调研考察情况,择期组织考察组成员、财务部共同召开设备招标、议标或竞争谈判大会。

  (二) 招标采购:

  1) 招标采购的组织者为行政部,参与人员为产品采购考察组成员、财务部相关人员,招标采取邀请招标形式,即通过前期的调研考察确定邀请各项指标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参与投标。

  2) 通过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价及集团领导、使用单位、考察组、行政、财务等部门的商讨后确定中标者,然后在考察组成员、行政部、财务部共同参与下与中标者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二、 签订中的注意事项

  1. 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也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直接影响着合同的效力。(合同法

  《设备采购谈判注意事项》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应该对合同相对方企业的主体资格以及合同实际签订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注册资本审查)和信用等级等;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

  因此我方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电话等。 如对方是单位的要特别注意对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保存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在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时,应注意企业参加年检的情况,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与其签订的合同也将因为对方没有主体资格而失去效力。

  在一般的商业实践中,合同相对方一般委托其子(分)公司或相关业务人员作为代理人进行合同签订。因此我方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应该对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第一,确认合同签订方不能为相对方的业务部门,如:业务部、销售部等,应该由其上级的公司法人签订合同。第二,如果公司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应当出示法人授权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代理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并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确认,否则该合同往往会因为缺乏主体合法资格而无效或者由于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或者无权代理而使合同成为效力待定合同。 备注:对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时,应向对方索取《授权委托书》。

  2. 合同条款审核

  1) 设备的规格、型号、功能与价格的匹配性

  在合同应尽量明确所购买产品的规格、型号以及设备的功能模块,尽量避免使用过于模糊的产品质量标准,诸如“数控机床规格型号为CJK0620-Ⅱ”,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在采购合同后附上技术协议,在主合同中以下文字约定“数控机床的规格型号为CJK0620-Ⅱ,详细的参数标准请参见附件一”,以避免纠纷。

  备注:在设备采购中,经常会出现对设备的随机备件约定不明确的现象,诸如“供方提供随机备件一套(含易损件及关键件),详见供方的产品说明书”,这种规定显然使我方对供方提供的备件缺乏清晰的了解,而处于被动。产品说明书是供方制定的,我方无法准备了解供方所提供备件的种类和数量。供方可能会出现通过抽调核心备件或减少相关备件降低成本,这样即使我方将价格谈得很低,但实际上供方仍可以通过对备件提供的安排而折回成本,而我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果相关部件损坏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部件,又会再次向供方购买相关部件。总之,对于随机备件的种类和数量的约定,尽量明确规定在技术协议中,防止供方通过抽调备件的手段来节约成本,损害我方利益。

  2) 关于预付款与定金的约定

  “定金条款”要慎用。大型设备采购合同中一般约定“预付款”条款,切忌与“定金”条款混淆。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

  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合同中所谓的定金罚则。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则我方如违约,则我方无权要回定金。如对方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关于预付款,法律上规定预付款为货款的一部分,即使我方违约,我方仍有权要回预付款,因为依据《合同法》第97条和《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我方有权要回预付款。

  所谓定金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在标的物价款或酬金的数额内(一般不超过20%,根据《担保法》第91条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定金的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因此,即使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也不能高于货款的20%,否则我方有权要求将定金修改为“预付款”或者将定金金额修改为货款的20%。

  另,关于定金条款的认定,只有在合同中以“定金”字样出现才会被认定为定金,否则将被认定为预付款。

  《设备采购谈判注意事项》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3) 关于权利担保条款的约定

  关于权利担保条款主要是指涉及到产品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

  计等知识产权的担保问题,其中主要是卖方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50条和151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也即卖方有义务保证任何第三人不得主张我方所买的产品或者货物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但我方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方将不再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因此当出现法律纠纷时,虽然我方可依据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向卖方主张权利担保,但是我方还是不可避免的介入了法律纠纷,产生了相应的诉讼成本和经济成本。因此,建议公司在签订涉及产品专利或实用新型等知识产品的采购协议中,要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权利担保条款及如若发生第三方主张权利给我公司造成损失时的违约责任。另外,建议公司的相关采购人员或者采购调研组在调研时也要着重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是否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

  4) 关于质量条款、质保金的约定

  质量条款是设备采购合同中的核心条款,直接关系到我公司购买的设备或产品能否满足企业的需求。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的质量条款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设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以及主合同后附的技术协议;第二部分为质量保证条款。设备或产品的技术指标部分,前面已经论述。下面,重点就设备采购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及质保金方面进行阐述。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着重对合同的质量条款进行审查,以避免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存在瑕疵(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为了防止质量瑕疵纠纷的发生,我们应当在合同中尽量明确产品的技术规格与指标,并在合同的质量条款中尽量明确、细化验收的标准,防止出现诸如“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有关标准执行。”等模糊约定;对于大贵精设备,建议单独制定详细的“质量保证协议”(可与技术指标及参数等包含在技术协议中),以防止纠纷发生时,我方维权无事实依据。

  在质量条款或质量保证协议中应该明确规定以下条款:

  A.质保期的约定:质保期的具体时间标准应与供方协商确定,并规定在合同中,一般来说设备的质量期为一年。在质保期条款中,质保期计算的起始期的确定也尤为重要。我方应要求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的次日为质保期的计算的开始时间,而非设备或产品交付后。另外,在质保期内,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也十分重要。一般来说,应强调供方在质保期必须保证设备质量,并且在质保期内向我方提供免费的设备维护与修理。对于合同约定的,由于我方原因造成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设备维护需我方支付相应修理费用的条款,我方也应尽量争取优惠或确定维修费用的标准,以防止供方维修时故意刁难或漫天要价。另外,对质保期结束后的维修,也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尽量争取免费维修,如若不能也应争取优惠(备注:当然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的办法,就是要求对方对设备适用和维护提供相关的培训,以使我公司具备相应的人才直接维修,减少供方维修的概率。)

  B.质保金的约定:在设备采购合同中应严格约定质保金,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10%,待设备的质保期结束后归还于供方。对此,在签订合同中,相关的工作人员要予以重点审查。另外,对于合同中约定质保金条款的,应同时对质保金归还的方式以及证明予以明确,以防止我公司虽然向对方归还了相应的违约金,可是由于给付的对象不是签订合同的主体或者相对人,而出现法律纠纷。例,若合同的主体为母公司,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授权代表代表母公司与我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在质保期结束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相对人(母公司)的授权代表的要求向子公司的账号打回质保金,而同时由于子公司资不抵债宣布破产,法律对子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时,将我公司打回的质保金作为资产的一部分,而合同相对人(母公司)显然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经济损失,(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子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股东,股东对其所投资创立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以其投资额对外承担责任。而我公司归还的质保金显然属于我公司与母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因此我公司向其子公司归还的质保金显然是归还对象错误,因此母公司有权要求我方承担继续归还质保金的法律义务,对此我方将承担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在规定质保金条款时,应同时明确质保金归还的方式、归还的对象及其账号等相关信息,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或风险。

  C.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的约定:首先,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验收的时间、标准。验收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部分,因为只要验收完成后,即意味着卖方已经完成合同的交付义务(注: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

  设备或产品安装调试成功后视为交付完成)。如果规定不完善,就可能产生争议。对于验收,我们不仅要对产品及配件数量进行清点验收,而且应着重对货物的质量进行验收,诸如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等技术规格,包装是否有破损等等都要进行严格检验,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对验收标准、验收方法进行明确,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验收期限、验收地点也同样应该明确,但期限和地点条款对于卖方更加重要,如果卖方不在合同中明确,我方可以不主动提出约束我方的验收期限和时间。在验收过程中,应当着重对隐蔽性缺陷的风险的防范,因此在签定合同时应当着重对诸如“对货物质量的异议应于收到货物起10天内向卖方提出,否则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的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因为根据此约定货物验收完成后,所有的风险将转移到买方,而有些货物又是在使用过程中才发现存在缺陷,此时我方再以违约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就非常的被动,胜算的把握也很小。因此在签定合同时,建议约定“买方对货物的现场验收仅为感观验收(或非理化验收),若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隐蔽性缺陷,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备注:在质量条款中或者其他补充条款中,在有需求的情况下,应当对供方是否提供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以及是否需要供方提供使用培训进行规定。

  5) 关于交货时间、方式以及风险转移条款的约定

  在合同中,交货时间及方式的约定也尤为重要,因为如果对交货时间无明确的约定,则卖方可能无限期的拖延下去,虽然根据合同法

  第62条的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相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我方有权要求供方随时供货,但是由于这时一般来说,供方已经拖延很久,对我方的需求已经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应在合同中尽量明确交货时间及期限。

  另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后将由我方承担,因此对于交付的约定或者定义也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对于运费的承担也事关企业的相关采购成本及风险负担,如我方负责运输设备,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则当供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运输商)则视为交付已完成,我方将承担运输期间的货物的毁损风险及相应的运输成本。因此建议公司在约定交付条款时,尽量规定为:“供方负责将货物的运输至买方所在地,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及装卸费,设备经安装调试完成后视为交付完成,运输方式可以为汽车运输或者铁路运输等”

  备注:对于安装调试条款,应注明供方为免费安装调试。另外对于运费的条款的规定,我在审核以前签订的合同时发现存在着将运费包含在货款中的现象,对此建议取替这种规定方式,因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对于固定资产采购的费用和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扣除或抵扣率是不同的(一般增值税含固定资产为17%,运输费用为7%)。因此这样就增加了我公司的税务成本。另外,即使对方给予我方开出一

  张包含所有款项的设备采购发票,我公司将来仍面临着税务查账偷减税的处罚。

  6) 关于法律适用条款(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他条款的约定

  所谓法律适用条款就是当双方产生纠纷时如何进行确定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机制或者说选择时间、地点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方法。一般来说,当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就平等公平协商的原则解决彼此的矛盾或分歧。但当纠纷到达了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就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解决相应的纠纷。而法律手段无非就是仲裁和法律诉讼。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如果当事人对诉讼地无明确约定,则谁起诉将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因此如果我方主张对方产品不合格或者违约,则应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显然这种方式对我方不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将争议解决的法院确定我方。另外对于仲裁方式的选择,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仲裁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双方产生纠纷才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当然双方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协商确定仲裁解决,但此时对仲裁地的选择将会产生争议,因此为了避免诸如此类的法律风险,建议我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法律适用条款规定如下:“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首先友好写生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在需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裁决。

  另外,一般在合同的最后,都要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主要条款进行规定。诸如合同生效时间、合同的有效期、合同附件的效力以

  及其他合同未尽事宜的补充规定办法进行规定。以上条款虽然是合同的次要条款,但其作用却不容忽视。

  第一, 合同的生效时间。应规定为:“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

  加盖公章后生效。”(注:不能为财务章,合同章也可)尽量避免让供方提出“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在需方支付预付款后合同生效”等其他生效附加条件。 第二, 合同附件的效力。应严格规定为“本合同一式四份,需方二份,供方二份,《技术协议》二份,附件二份。本合同之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采购谈判教程

  一,谈判前要有充分的准备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采购人员必须了解商品的知识、品类市场及价格、品类供需情况状况、本企业情况、本企业所能接受的价格底线与上限,以及其他谈判的目标,这里不赘述。但提醒大家一定要把各种条件列出优先顺序,将重点简短地写在纸上,在谈判时随时参考,提醒自己。

  二,只与有权决定的人谈判

  谈判之前,最好先了解和判断对方的权限。采购人员接触的对象可能有:业务代表、业务各级主管、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甚至董事长,依供应商的大小而定的。这些人的权限都不一样,采购人员应尽量避免与无权决定事务的人谈判,以免浪费自己的时间,同时也可避免事先将本企业的立场透露给对方。

  三,尽量在本企业办公室内谈判

  生産商通常明确要求采购员只能在本企业的业务洽谈室里谈业务。除了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杜绝个人交易行为之外,最大的目的其实是在帮助采购人员创造谈判的优势地位。在自己的地盘上谈判,除了有心理上的优势外,还可以随时得到其他同事、部门或主管的必要支援,同时还可以节省时间和旅行的开支,提高采购员自己的时间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四,对等原则

  不要单独与一群供应商的人员谈判,这样对你极为不利。谈判时应注意“对等原则”,也就是说:我方的人数与级别应与对方大致相同。如果对方极想集体谈,先拒绝,在研究对策。

  五,不要表露对供应商的认可和对商品的兴趣

  交易开始前,对方的期待值会决定最终的交易条件,所以有经验的采购员,无论遇到多好的商品和价格,都不过度表露内心的看法。让提供商得到一个印象:费九牛二虎之力,终于获取了你一点宝贵的进步!永远不要忘记:在谈判的每一分钟,要一直持怀疑态度,不要流露与对方合作的兴趣,让供应商感觉在你心中可有可无,这样可以比较容易获得有利的交易条件。

  对供應商第一次提出的条件,有礼貌地拒绝或持以反对意见。采购员可以说:“什么!?”或者“你该不是开玩笑吧?!”从而使对方产生心理负担,降低谈判标准和期望。

  六,放长线钓大鱼

  有经验的采购员会想办法知道对手的需要,因此尽量在小处着手满足对方,然后渐渐引导对方满足采购人员的需要。但采购员要避免先让对手知道我公司的需要,否则对手会利用此弱点要求采购人员先作出让步。因此采购人员不要先让步,或不能让步太多。

  七,采取主动,但避免让对方了解本企业的立场 善用咨询技术,“询问及征求要比论断及攻击更有效”,而且在大多数的时候,我们的供应商在他们的领域比我们还专业,多询问,我们就可获得更多的市场信息。故采购员应尽量将自己预先准备好的问题,以“开放式”的问话方式,让对方尽量暴露出其立场。然后再采取主动,乘胜追击,给对方足够的压力。对方若难以招架,自然会做出让步。

  八,必要时转移话题 若买卖双方对某一细节争论不休,无法谈判,有经验的采购人员会转移话题,或暂停讨论喝个茶,以缓和紧张气氛,并寻找新的切入点或更合适的谈判时机。

  九,谈判时要避免谈判破裂,同时不要草率决定

  有经验的采购人员,不会让谈判完全破裂,否则根本就不必谈判。他总会给对方留一点退路,以待下次谈判达成协议。但另一方面,采购人员须说明:没有达成协议总比达成协议的要好,因为勉强达成的协议可能后患无穷。 很多人在谈判时大方向是知道的,但好的采购人员是把整个谈判内容化整为零,谈完了一点耗得你筋疲力尽时,他又突然跳到另一点,有时会绕回刚才那一点。这时,厂家就不一定在每个环节上都知道自己最好的选择和底线是什么了。

  其次,对于厂商,你要不断地告诉他,你已经为他做些什么,让他感觉到你已经付出了很多。如果谈不拢不要着急暂时终止谈判,不要害怕主动终止会带来什么负面效应,你要“斗争”到底。适当的时候,你也要做出一些让他们吃惊的行为,让他们重视你。这并不是说你要坚持不让步,“斗争”的主要目的是找到一个双赢的策略(只不过我要尽力赢多一点)。

  采购谈判技巧之要有弹性

  在价格谈判中,还价要讲究弹性。对于采购人员来说,切忌漫天还价,乱还价格;也不要一开始就还出了最低价。前者让人觉得是在“光天化日下抢劫”而后者却因失去弹性而处于被动,让人觉得有欠精明,从而使价格谈判毫无进行的余地。

  采购谈判技巧之化零为整

  采购人员在还价时可以将价格集中开来,化零为整。这样可以在供应商心理上造成相对的价格昂贵感,会比用小数目进行报价获得更好的交易。这种报价方式的主要内容是换算成大单位的价格,加大计量单位。如:将“公斤”改为“吨”;“两”改为“斤”;“月”改为“年”;“日”改为“月”;“小时”改为“天”;“秒”改为“小时”等。

  采购谈判技巧之过关斩将

  所谓“过关斩将”,即采购人员应善用上级主管的议价能力。通常供应商不会自动降价采购人员必须据理力争。但是,供应商的降价意愿与幅度,视议价的对象而定。如果采购人员对议价的结果不太满意,此时应要求上级主管来和供应商议价。当买方提高议价者的层次,卖方有受到敬重的感觉,可能同意提高降价的幅度。

  若采购金额巨大,采购人员甚至可进而请求更高层的主管(如采购经理,甚至副总经理或总经理)邀约卖方的业务主管(如业务经理等)面谈,或直接由买方的高层主管与对方的高层主管直接对话,此举通常效果不错。因为,高层主管不但议价技巧与谈判能力高超,巨社会关系及地位崇高,甚至与卖方的经营者有相互投资或事业合作的关系。因此,通常只要招呼一声,就可获得令人意想不到的议价效果。

  采购谈判技巧之压迫降价

  所谓压迫降价,是买方占优势的情况下,以胁迫的方式要求供应商降低价格,并不征询供应商的意见。这通常是在卖方处于产品销路欠佳,或竞争十分激烈,以致发生亏损和利润微薄的情况下,为改善其获利能力而使出的杀手锏。此时采购人员通常遵照公司的紧急措施,通知供应商自特定日期起降价若干; 若原来供应商缺乏配合意愿,即行更换供应来源。当然,此种激烈的降价手段会破坏供需双方的和谐关系;当市场好转时,原来委曲求全的供应商,不是“以牙还牙”抬高售价,就是另谋发展,因此供需关系难能维持良久。

  采购谈判技巧之敲山震虎

  在价格谈判中,巧妙地暗示对方存在的危机,可以迫使对方降价。通过暗示对方不利的因素,从而使对方在价格问题上处于被动,有利于自己提出的价格获得认同。这就是还价法的技巧所在。但必须“点到为止”,而且要给人一种“雪中送炭”的感觉,让供应商觉得并非幸灾乐祸、趁火打劫,而是真心诚意地想合作、想给予帮助一一当然这是有利于双方的帮助,那么还价也就天经地义了。

【设备采购谈判注意事项】相关文章:

谈判技巧及谈判注意事项11-23

采购的谈判技巧11-24

采购谈判的技巧11-24

采购谈判技巧11-24

采购谈判技巧精选11-25

采购谈判的禁忌04-18

谈判过程注意事项09-20

超市采购谈判的技巧11-16

采购谈判技巧及案例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