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材料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3 11:22:40 监控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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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材料管理制度

成本管理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加强对物质出入的有效监控和精确统计,提高材料的有效利用率,降低材料成本和不合理损耗,为了积极有效地推进此项工作,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对材料程序管理。

监测监控材料管理制度

一、指标管理制度

1、各队组(包括外委队)按照本队当月进尺测算所需监控材料,统一报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审核后报送供应科采购。

2、各队组必须严格控制材料消耗,以《潞宁孟家窑安全监控实施细则》要求为准,不得随意乱增加监控设施,标准要求以外需增加监控设施的,需分管矿领导签字后,方可安装。确保下半年的材料计划不超标。

3、监控中心要严格按照《潞宁孟家窑安全监控实施细则》要求,对队组材料消耗进行考核。

4、地面各部门所需通讯及网络设备,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统一报供应科。

二、领用程序

1、由监控中心领料员到供应科把当月所报的材料全部出库。各队组在需要材料时到监控中心领取,监控中心会以井下实际情况进行发放。

2、队组在监控中心填写材料领用台账时,要在台账上写清楚领用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地点、数量,在填写清楚后,经队组负责人和监控中心领料员双方确认后签字。

3、领取特殊材料要单独提前申请,所有监控材料使用必须由分管矿领导签字审批。

三、节支降耗办法采取的措施

1、各队组每月要在18日前根据生产进尺情况及时报监控中心所需监控材料。

2、队组要建立监控材料领用材料记录,要有领用、回收及报废台账,要求账单与实物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坚持使用多少批多少,所领材料必须用于生产,不得有库存。

3、要严格执行回收制度,回收材料每月统计,一季度汇总一次,一旦发现缆线回收不达95%,监控设备、材料不达100%的要按原价双倍进行考核。

4、各队回收的缆线、监控设备要及时与监控中心联系进行入库,如工作面回采或掘进完毕后,回收与实际领用不符,则以领用、回收时双方签字为准,严格进行考核。

5、回收的监控设备、材料要及时入库,以便进行二次利用,对于回收的设备要进行认真检查完好情况,如出现损坏的,则按原价赔偿。

四、奖罚考核办法

1、监控设备使用要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制度,各工作面的设备,牌板、线路不得随意移动,不能随意的丢放,在生产中要加以保护,发现有随意乱扔乱放的、损坏的要对队组负责人进行100---300元的罚款。

2、各设备插头插接牢靠并旋紧压帽,以防进水造成设备损坏。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不得大于1米),防止浪费监控电缆。以

上一项不达要求标准或损坏则对安装及维护责任人罚款50元。

3、监控设备使用单位须按规定抓好设备的移交、接收、使用、管护、回收等,设备的回收率须达100%,线缆的回收率需达到95%,做到帐物相符。设备及线缆回收不达以上规定要求对使用单位进行双倍赔偿考核。

4、井下监控电缆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严禁监控电缆用高压接线盒,造成材料浪费。否则对使用单位及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5、采掘工作面监测信号电缆在延伸或逐段回撤时多余电缆必须规范化缠绕在专用电缆托盘上进行管理,预防电缆受损,凡工作面电缆延伸或回撤无托盘则对相关队组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6、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电话及电缆线路等安全监控装置安装验收合格后移交设备所在区域的生产队组负责现场管理和正确使用;凡因现场管理不规范、使用不正确等导致传感器损坏、显示不清楚。对使用队组进行考核,按设备单价双倍考核。

7、监控分站、电源箱及传感器等监控设备在入井运输搬运或安装时要稳拿稳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监控设备因搬运或安装时不慎损坏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双倍赔偿。

8、对于损坏的设备维修费用不超原价的80%,以修复为主,采购新设备为辅。

监测监控中心

2012年7月16日

监测监控材料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保障公司人员及生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

第三条 监测监控设施管理

(1)监测监控系统由主机、传输接口、传输线缆、分站、传感器等设备及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具有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和声光报警功能,用于监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通风机开停状态、地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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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的规定。

(3)经常检查设备的供电系统,防止因设备供电不正常造成通信中断。

(4)定期检查通信线路,确保通信的通畅,防止因施工、刮风、淋雨造成的线路损坏。

(5)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6)指定监测监控维护人员,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7)各单位新敷设或变更传输线路和设备的,须出具书面申请,报请自动化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施工,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方案图及相关规则进行施工,完毕后通知自动化办公室。

第四条 监测监控室管理

(1)做好监测监控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烟火;严禁用湿手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2)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3)除系统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工作检查外,非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查看图像及信息,不得更改计算机设置,不得在计算机上随意安装、拷贝、删除任何程序和文件,不得使用外部存储设备(包括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不得在计算机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做到专机专用。

(4)值班人员负责对实时监测监控数据及图像信息资料定期有效存储;严禁夜间关闭监

控画面,严禁任何人随意关机。

(5)值班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性,要善于根据监测监控数据或图像,分析并及时发现不安全情况;发现报警信号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处理,发现突发情况、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三章 监测监控职责管理

第五条 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运行维护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设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监测监控人员必须熟识监测监控设备使用方法。

第八条 监测监控维护人员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调校及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 监测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巡检、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第十条 监测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第十一条 绘制监测监控设施布置图,明确监测监控的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监测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监测监控维护人员汇报。

第十三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悬挂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严禁各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停用监测监控设备。发现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各生产使用单位擅自中断监测监控线缆。因生产需要必须中断线路的,需上报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并通知自动化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采用“谁中断谁连接” 方式。

第四章 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修及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 监测监控故障处理基本原则:以重要程度为先,同程度下,以报修先后为序。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监测监控设备的维修、维护和更换,由本单位负责,自动化办公

室提供技术协助。需更换设备时,由本单位提需求计划、领料、更换,费用划归本单位矿控成本。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履行职责、维护管理、有突出成绩者由自动化办公室报公司视情况给与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对监控值班失误、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泄密等致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影响公司安全及生产管理的,报公司视情节轻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采掘过程中造成监测监控缆线、设备损坏的,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监测监控设备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上报并审批擅自中断线路的,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三条 监测监控设备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误报警的,一次对责 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自动化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

(2)发现故障不及时报告和对故障不及时处理的;

(3)擅自改变监测监控系统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4)故意破坏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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