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时间:2022-11-23 12:18:21 安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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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乡群众居住环境,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土地及各类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规范征收房屋及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沁阳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予征收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人建(构)筑物的面积、结构、区位及其附属物类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及调换房屋的实际状况,按照《沁阳市房屋产权调换办法》(附件1)确定应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等级按照《房屋结构等级区分标准》(附件2)确定。

第四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予产权调换,按建(构)筑物重置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独门小院建筑面积在基准容积率以上的部分;

2.征收范围内的简易房、简易棚和构筑物,以及不具备日常生活居住条件的建筑物。

第五条 征收范围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征收时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公益性项目征收按市政

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非住宅用房不进行产权调换。对被征收房屋及设备迁移安装费、停产或停业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进行货币补偿,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 过渡安置

1.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过渡住房的,征收人按照10000元/年(含搬迁费用、租房费用和生活补助等)给付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补助费。双方应在协议上明确约定过渡期限。

2.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住房的,一次性补助过渡安置费用3600元(含搬迁费用、租房费用和生活补助等)。

第八条 选择调换房屋须根据应调换面积和调换房屋的户型面积就近套靠相应户型调换,应调换面积大于调换房面积,多余面积部分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调换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调换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调换房成本价结算差价。

第九条 调换房交房标准为水、电、路等配套设施齐全,内墙为毛墙毛地面、塑钢窗、外墙粉刷,入户门为防盗门。

第十条 征收违章、违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用地一律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用地,按照规划、国土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面积等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为准;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物根据实际测算,并经征收人审核确认;被征收人凭合法有效的权属资料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经确认的手续,确定征收补偿金额、调换面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权属证书遗失而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以房屋(土地)登记档案为依据。未进行登记的按照相关规范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其效力经国土资源局及乡(镇)办事处认定后,确定征收补偿金额、调换面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因产权纠纷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对被征收房屋作勘测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将补偿款提存,待纠纷解决后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征收范围内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征收人。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搬迁结束,将房屋交给征收人验收并将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和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手续移交后,结清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四条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在征收公告确定期限内腾空交房的,由征收人给予一定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的被征收人不享受该奖励。

第十五条 房屋被征收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重新购置的住房或产权调换取得的房屋,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5号)规定对等价、调换部分免征契税。 被征收人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由被征收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办事处等征收责任单位统一出具产权证明,并按征收补偿协议上产权人姓名、补偿款额、建筑面积等统一造表,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查后,到市地税局办理免征契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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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征收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二)基准容积率由各乡(镇)办事处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比值的众数为依据,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本办法在实施中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沁阳市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2.房屋结构等级区分标准

附件1

沁阳市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房屋产权调换依据被征收房屋的等级、建筑结构、楼层及被征收房屋所用土地的容积率按如下标准进行调换。

(一)被征收房屋可调换面积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为独门小院的

A、容积率大于等于基准容积率

可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基准容积率

B、容积率小于基准容积率

可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基准容积率)×0.2

2、被征收房屋为多层住宅楼的

可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二)应调换房屋面积的确定

1、调换房为多层单元楼的调换方法

应调换面积=可调换面积×房屋结构等级调换比例×房屋层次调换系数

A、房屋结构等级调换比例

B、房屋层次调换系数(高层建筑除外)

注:被征收房屋为独门小院的按底层系数计算

2、调换房为有电梯单元楼的调换方法

应调换面积=可调换面积×调换系数

沁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篇2]

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干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

二、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为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多层住宅)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地点为干览镇统一规划拆迁项目征收安置地块。迁建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使用土地;调产安置(多层住宅)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

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及其面积的确认

(一)原则上按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确认。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齐全或不一致以及证书登记内容不一致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三)未确权祖传老屋原属于主屋的,具体产权由房管部门确定。

(四)批准新建房屋后,原房屋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或在申请建房过程中瞒报原房面积的,不作产权确认。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依法确认产权的房屋,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基准价(按项目确定),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2、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质并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不要求评估的,装修费可按确认的原房建筑面积100元/㎡进行补偿。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饰、装潢物不予补偿。

3、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处置。

(二)迁建安置

1、迁建安置的对象为符合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收人。

2、征收人根据干览镇统一规划安置地块安排宅基地,并按《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由干览镇私人建房领导小组统一审批。迁建安置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大户5人以上(含5人)不得超过125㎡;中户3-4人不得超过110㎡;小户1-2人不得超过95㎡;

3、迁建安置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干览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布局、统一层高,自行建造。建房过程中需服从城建、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4、迁建安置的人口和分户按《舟山市定海区私人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5、多余宅基地宕渣费补偿:安置地块宅基地宕渣统一围填,被征收人原土地证面积扣除按规定标准容积率面积后的差额,宕渣费按25元/㎡价格补偿。

(三)调产安置与结算办法

1、按被征收人的总安置建筑面积按确权后的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30%计算,但原房屋为平房的(指平屋为唯一住宅,不含小屋及附属用房),则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50%计算,并按以下规则选择户型:

① 原则上被征收人可以在总安置建筑面积内根据征收人提供的户型进行自由组合。

② 组合后多余建筑面积在40㎡以上(含40㎡)的,仍可按就近就高的原则选择一套住房,或选择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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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组合后多余建筑面积在40㎡以下(不含40㎡)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调产安置户型拟定为60型、80型、100型、120型,安置房户型实际建筑面积为房管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按实结算。

3、按原房面积增加的面积部分免缴房价款(楼层系数另行结算)。

4、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有多处住宅房屋,在实行安置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面积。

5、符合宅基地审批资格的征收对象,若总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小于40㎡且在干览范围内无其它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可按建筑面积人均40㎡(在册户口并实际居住)住房面积计算,所发生的超原房面积部分,按下述第8点规定安置房价款结算。

6、安置房房号的确定。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确定房型户型;安置房交付前按照房型、户型分类,分别由被征收人以抽签方式确定安置房房号,具体抽签办法另行制定。

7、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凡年满70周岁以上或下肢残疾、盲人等(凭民政部残疾证)的,经本人申请可照顾低楼层安置。

8、安置房价款的结算。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新旧房屋结算差价款。在安置房交付日前结算付清差价款,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原房相等面积价格”结算;安置房户型内超原房面积10㎡(含10㎡)部分,按“户型内超面积价格”结算;超过10㎡以上面积部分,按购置优惠价结算(具体按拆迁补偿价格办理)。

(四)安置人口确认

安置人口按被征收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征收住房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户口在征收住房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常住户口在征收住房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或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区但在1998年12月31日前享有承包权资格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非农人员;

5、符合法律、法规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情况的其他人员。

五、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放弃迁建安置、调产安置的,全部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原房征收评估价基础上,再给予(1300元/㎡)的补偿。被征收人在迁建安置后的差额房屋建筑面积,在拆迁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加上贴补参数400/㎡,再奖励450/㎡补偿给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后不再享受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审批和申请农民公寓房等政策。

(三)在征收协议签订、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付清全部房屋各项补偿费。

六、调产安置分户规定

符合分户规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必须自然分割,独立进出门户,分户后各户独立使用的住房建筑面积必须在40㎡以上,被征收人及直系亲属在通知被征收房屋确权登记截止期限前,在干览范围内无其它集体土地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按以下分户规定办法办理。

(一)安置人口以在册农业常住人口为准(不含外来挂靠人员的户口)。

(二)被征收人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性,允许分户申请安置。

(三)被征收户无儿子有女儿的家庭,其中一个女儿(含独生女)已婚并办理入赘手续的(婚嫁女除外),允许分户申请安置。

(四)征收时,父母与子女已单独立户,且有自己房屋产权的可分户安置。

(五)征收时属单亲(大人一人)应与其中的一个子女合并安置。

(六)因购房或小集镇户口买卖而转为非农的,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家庭成员,可申请分户安置。

(七)符合公安部门其他分户条件的。

七、其他补偿规定

(一)搬家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户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每户650元/次补助,两次搬迁计1300元。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1次,选择迁建安置和调产安置的补助2次。

(二)临时过渡暂住费:临时安置过度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暂住费按原住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暂住费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月计算)。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补助4个月;选择迁建安置的,从原房腾空交出钥匙时算起,到建房通知日止,另外再加八个月的建房期限。选择调产安置的,补助期限为原房搬迁移交之月起至安置房通知交房后4个月止。如安置房交房期限超过2年,则2年后的暂住费加倍补助。

(三)被征收房屋内原有的有线电视补偿410元/次×2次=820元、电话补偿108元/次×2次=216元、宽带安装费按实结算。实行货币安置的,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偿(有线电视安装费410元/户,电话安装费108元/户)。无有线电视、电话的被征收人不予补偿。

(四)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补偿,超过原房规定容积率占有土地补偿款=(原土地证面积-原房建筑面积÷1.3)×当地征地价格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原土地证面积扣除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后予以补偿。

八、祠堂、祖堂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祠堂、祖堂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在规划允许的条件下,安置地块在建造时应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统一安置。

(二)征收祠堂、祖堂的面积与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差额面积部分,按2500元/㎡结算。

九、奖励政策

(一)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征收人通知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二)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未损坏房屋结构及装修的,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20元/㎡。

(三)整体签约进度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率达到100%的,按确权面积再次奖励100元/㎡;签约搬迁腾空率未达到100%的则取消奖励。

十、其他规定

被征收人在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视作同意有关入住规划安置小区关于房屋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XXXXXXXX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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