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站公共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时间:2022-11-23 20:20:58 监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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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站公共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为了严格公共卫生操作,规范监督工作行为,扎实推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有效保障农民健康水平。根据省、市《关于山东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服务站公共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检查,是指我公共卫生服务站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对站内各职能科室的管理、执行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并按本站制定的公共卫生管理办法。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为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四条 具体监督检查由公共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检查组由公共卫生服务站派员组成;也可从站内各科室抽调人员组成。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公共卫生服务站各职能科室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居民健康档案建档、使用及管理情况;

(二)健康教育工作进度;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需清算的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算;

(四)预防接种情况;

(五)传染病防治开展情况;

(六)妇女、儿童健康管理、随访情况;

(七)慢性病人登记、随访情况;

(八)重性精神病登记管理情况;

(九)项目实施效果;

(十)对上级及以往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在实施检查时采取不通知,随机抽查,电话、入户随访等形式。

第七条 检查组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

第八条 被查科室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检查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有关档案、文件、登记册、报表、账簿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省市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

第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十二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院长请示汇报;如发现被查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向院长报告。

第十三条 检查组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7个工作日内),形成内部检查报告。检查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查科室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的主要内容;

(三)认定被查科室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四)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检查组组长签字及报告日期。

第十四条 检查组在提交检查报告前,要征求被查者意见。被查者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上报检查报告时,要将被查单位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局财政监督科。财政监督科要按审理程序进行审核,报局长室审定后对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

第十五条 被查科室应按检查结论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研究检查报告提出的管理建议,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报院领导班子审核。

第十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要及时研究制定,该对有关科室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检查组人员在执行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执行公务中取得的与被检查科室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被查者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瞒情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要将收集的检查资料全部移交医院办公室归档。

东港区秦楼街道银河社区卫生服务站

2012年1月12日

服务站公共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篇2]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全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及可及性,推动全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制定本监督检查方案。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

逐步建立全乡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指导和督促相关科室、社区卫生室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同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依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监督检查原则

㈠、坚持科学、合理、有效。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制定了本辖区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㈡、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公开监督检查程序、内容、标准,监督检查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监督检查结果要客观反映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的真实情况。

㈢、坚持全面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机构的日常管理,通过全面监督检查促进相关科室、社区卫生室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

三、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内容:一是任务完成情况,以乡卫生院下发的《观音堂卫生院2017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二是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主要是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要求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实行项目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账册清晰,原始凭证真实,资料符合规定;三是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度等。监督检查对象为辖区内所有依法注册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室和相关科室。

四、监督检查方法和时间要求

监督检查方法:采用相关科室、社区卫生室自查、检查监督检查评估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小组由乡卫生院相关人员组成,实行每月一检查,年度考评机制。

五、监督检查结果及应用

10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项标准分100分,监督检查得分≥80分、70-79分、60-69分、≤60分对应监督检查等级“优”、“良”、“中”、“差”。乡监督检查小组应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监督检查结果将自动生效。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村卫生室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及表彰的依据。监督检查小组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监督检查对象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完善相关制度。监督检查发现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六、有关要求

㈠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充分认识组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㈡、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成立由卫生院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监督检查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㈢、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利用率,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㈣、加强督导,执行问责制度。卫生院成立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督导组。对项目责任领导,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执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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