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18 21:00:39 监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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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篇1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的诊疗质量,持续改进住院诊疗工作,落实院科两级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健全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

  (一)医院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相关职能科室及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1、在院长领导下,对全院医疗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院实际,修订和完善医院质量标准,并对全院医疗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价,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提高。

  3、检查和指导各科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目标、计划、效果评价及奖惩措施。

  4、开展医务人员质量意识教育,负责对新职工和进修、实习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进行质量管理教育。

  5、定期对医疗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讨,及时向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馈,提出提高医疗质量的具体措施和建议,提出修订和完善管理规定的意见。

  6、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殊情况随时召开,研究问题,总结工作。

  7、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务部,负责执行委员会议定事项,承办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成立科室质量管理小组,由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及高职称医师、护师组成,其职责为:

  1、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对本科室医疗质量进行经常性检查。

  2、检查本科室质量上的薄弱环节、不安全因素以及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医院规章制度、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

  3、依据检查情况提出奖惩意见,与目标管理考评挂钩。

  4、定期向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对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科室质控小组会议,分析探讨科内医疗质量状况、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做好会议记录。

  二、诊疗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科级监控:

  即定点监控,每月进行一次,由各科室自我进行检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二)院级监控

  1、每周监控:每周两次,由医务部、质管部、感染管理科等科室进行监控,监控目标主要为病案质量、各种统计指标、医院感染、传染病报告等;对科级监控情况进行汇总、评价;同时对住院病历进行抽查;对单病种质量及医疗缺陷进行监控;不定期对重点问题进行督查。

  2、每季监控:每季度进行一次,由院长对全院医疗质量进行考核与综合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对科级监控情况进行评价;同时由院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对已出院的病案进行检查评级。

  3、环节监控:各项医疗活动中的医疗质量进行动态监控。

  4、终末监控:每个病人诊疗活动完毕的医疗质量总评监控。

  三、诊疗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针对医院制定的各项制度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的科级监控及院级监控,持续落实、检查、考核、评价、反馈、监督、改进。

  1、落实和检查《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病历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交接班制度》、《病人入、出院制度》、《病人转科、转院制度》、《临床用血制度》等。

  2、对病历进行环节监控和终末监控,落实和检查有关病案各项制度,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管理办法》等。

  3、合理用药情况:《抗生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的分级使用制度》及有关抗菌药物临术应用整治的各项相关指标的落实情况等。

  4、落实和检查《单病种质量管理方案》。

  5、落实和检查《医患沟通制度》和《病情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

  6、有效防范、控制医疗风险,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保证抽验工作的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抽验工作以公共财政为保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合法合理的原则,实行管理、抽样与检验分开,行政、事务与技术分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和方案的制订、抽样、检验(测)、检验(测)结果的告知和

  核查、复验、余样和样品的退还以及质量公告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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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质量监督抽验包括监督性抽验、评价性抽验和摸底性抽验。

  监督性抽验是指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监督管理的要求所进行的抽验。

  评价性抽验是指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要求,为掌握、了解全国和本市某一类或某一品种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状况所进行的抽验。

  摸底性抽验是指因现行规定尚不明确或现行标准尚不完善,市场或使用中存在较多问题,而对产品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摸底的抽验。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以下简称局稽查处)具体负责抽验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协调;组织发布质量公告;依法组织对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进行行政处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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