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资入股合同

时间:2023-01-01 00:01:21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土地投资入股合同

  甲方:鲁甸县春华牧业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

土地投资入股合同

  乙方: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集体土地折价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种羊养殖、牧草种植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承担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红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

  乙方土地使用权人共计 人。

  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 村 组,面积 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四抵界址以有关部门确定的为准。土地主要用于种羊养殖、牧草种植所需的圈舍、办公楼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 。

  四、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协,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项目建设投产十年内按保底价每亩每年 元的标准分红给乙方;十年后按每亩每年 元分红给乙方;二十年后按每亩每年 元分红给乙方。

  2、甲方按年与乙方进行红利结算,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甲方将乙方应得的第一年度红利款付给乙方。以后,在上一年度期满前30日给付下一年度红利。

  3、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论甲方公司经营状况如何,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乙方分红。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权。

  2、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3、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必须设施。

  5、甲方负责组织筹集建设资金,确定投资规模,规划使用土地。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况,并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甲方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它承包户主发生的用地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提供入股土地所需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到名下。

  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七、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甲方在与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的条件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置的相关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

  2、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可无偿归乙方所有。

  八、其它约定

  1、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经营期内挪作他用,不得对银行及其它经济体作为抵押。

  2、甲方在原土地入股份额外,与他方进行合作,接受他人土地入股并进行投资,其入股土地及投资资产自然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包括购买土地进行投资)。如进行资产整合、改组、原土地入股人(乙方)有权享有优先权。

  3、如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告知乙方后,乙方应该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手续,银行借贷资金的本、息由甲方负责偿还。

  4、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合作公司名义报有关部门审批,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办理全部手续,使建设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5、甲方有权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建设施工方案。

  6、建成投产后,生产工人优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选拔。有技术、有能力,品德优良者优先者可进入生产管理层,待遇与其他人平等。

  7、本协议一经签订,依据《公司法》组建公司董事会,乙方(全部入股甲方土地使用权方)可推荐、委派1名股东代表作为公司监事监督公司管理。

  8、合同到期后,如公司经营正在良性循环,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乙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

  9、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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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违约责任

  1、一方违约应按乙方 年红利总和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十一、争议解决的方法

  1、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出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鲁甸县春华牧业有限公司

  乙方所有土地使用权人(签章):

  鉴证单位(签章):

  签订日期:2017年 月 日

  土地投资入股合同 [篇2]

  甲方:鲁甸县春华牧业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集体土地折价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种羊养殖、牧草种植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承担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红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

  乙方土地使用权人共计 人。

  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 村 组,面积 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四抵界址以有关部门确定的为准。土地主要用于种羊养殖、牧草种植所需的圈舍、办公楼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 。

  四、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协,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项目建设投产十年内按保底价每亩每年 元的标准分红给乙方;十年后按每亩每年 元分红给乙方;二十年后按每亩每年 元分红给乙方。

  2、甲方按年与乙方进行红利结算,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甲方将乙方应得的第一年度红利款付给乙方。以后,在上一年度期满前30日给付下一年度红利。

  3、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论甲方公司经营状况如何,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乙方分红。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权。

  2、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3、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必须设施。

  5、甲方负责组织筹集建设资金,确定投资规模,规划使用土地。

  7、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若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况,并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

  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甲方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它承包户主发生的用地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提供入股土地所需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到名下。

  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七、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甲方在与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的条件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置的相关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

  2、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可无偿归乙方所有。

  八、其它约定

  1、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经营期内挪作他用,不得对银行及其它经济体作为抵押。

  2、甲方在原土地入股份额外,与他方进行合作,接受他人土地入股并进行投资,其入股土地及投资资产自然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包括购买土地进行投资)。如进行资产整合、改组、原土地入股人(乙方)有权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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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告知乙方后,乙方应该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手续,银行借贷资金的本、息由甲方负责偿还。

  4、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合作公司名义报有关部门审批,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办理全部手续,使建设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5、甲方有权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建设施工方案。

  6、建成投产后,生产工人优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选拔。有技术、有能力,品德优良者优先者可进入生产管理层,待遇与其他人平等。

  7、本协议一经签订,依据《公司法》组建公司董事会,乙方(全部入股甲方土地使用权方)可推荐、委派1名股东代表作为公司监事监督公司管理。

  8、合同到期后,如公司经营正在良性循环,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乙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

  9、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违约责任

  1、一方违约应按乙方 年红利总和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十一、争议解决的方法

  1、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出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鲁甸县春华牧业有限公司

  乙方所有土地使用权人(签章):

  鉴证单位(签章):

  签订日期:2017年 月 日

  土地投资入股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合作原则,就甲方迁入乙方工业园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1、 甲方责任:

  1) 甲方将在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的高新技术公司,在土地和厂房条件具备后一个月内迁入并注册在乙方管辖的杨镇工业开发区。

  2) 甲方将其承担的国家“863”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和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等项目的科技成果,在乙方工业园区进行产业化。

  3) 甲方有义务引进其它的“863”项目公司落户乙方工业园区,并配合乙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高新技术园区等有关事项。

  4) 甲方落户乙方园区之后,合法经营,尽快让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5) 甲方招聘企业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地人员。

  2、 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提供甲方迁入乙方工业园区工商注册登记需要的土地及房屋证明文件。

  2) 乙方负责提供甲方的项目产业化所需要的土地和厂房,并保证属于北京市规划局批准的工业用地。

  3) 甲方落户乙方园区之后三个月内,乙方协助为甲方获得(前期)不少于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4) 甲方落户乙方园区之后,乙方负责落实并保证甲方享受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人才引进等等;同时享受地方政府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返还政策(即:增值税地方政府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

  5) 在甲方落户乙方工业园区之后,乙方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投资政策,相继解决甲方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副总经理)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学历)的科技人才的北京市户籍。

  3、 甲乙双方约定:

  1) 乙方交付甲方使用的土地:不少于12亩,人民币9万元/亩,50年使用权;厂房:1500M2,轻钢结构,600元/M2。上述厂房由乙方投资修建,土地与厂房作价合计人民币200万元左右。

  2) 乙方以上述土地和厂房(约200万元)入股参与甲方的股份制改造,占甲方

  公司12%的股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益,并委派一名代表参加甲方公司董事会,但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同时,乙方将12亩土地50年的使用权和1500M2厂房的产权转入甲方公司名下,并协助甲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以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手续费由公司承担。5年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的股份按原价回购。

  3) 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三个月内将甲方需要的1500M2厂房建成,并交付甲方使用。

  4) 乙方交付甲方使用的土地,必须做到六通(即:路、电、水、通讯、蒸汽、排污)一平;上述六通一平的费用属于12亩土地面积以外的投资由乙方负责,12亩土地面积以内的投资除了厂房、道路、围墙和岗亭外由甲方负责。

  4、 违约责任:

  1)本协议除了法定原因外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解除。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应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履约应得的合同收益。

  5、不可抗力

  1)本协议的履行因发生地震、水灾、非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战争、社会动乱、流行瘟疫等不可抗力事件,可以中止;如果协议的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不再必要,可以协商终止。

  2)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形成的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以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协议中止或终止后的遗留问题。

  6、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而发生争议,如协商解决不能,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并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7、合作期限、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与上述土地使用年限等长。

  2)本协议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

  8、其他

  1)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本协议书(包括协议书附件)经协商可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的书面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书的附件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土地投资入股合同 [篇4]

  甲方:顾永兵

  乙方:金溪镇唐家坝村、村民

  为共谋发展,甲方在金溪镇唐家坝村三、四社(地处临嘉陵江 边),建沙石生产加工厂,乙方自愿将自留土地以租赁价款投资入股,其土地面积约45亩左右,经甲乙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金溪镇唐家坝村三、四社(临嘉陵江边县海事处码头的相邻土地)建沙石生产加工厂,计划投资350万元左右,为股份制合伙企业。

  二、乙方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和土地持有者自愿同意,将土 地租赁款投资入股在甲方企业中,每年固定分取红利。

  三、土地的租赁单价和入股方式。即:乙方的代表参与经营(土 地持有者以名册入股),土地年租金单价l500元/亩(每户以实际亩数计算)。每户所得土地租赁款,每年按实际入资额,固定分利按年息10%计算。

  四、土地租赁押金:企业投入生产后第二年内交壹拾万元,以 后每年拟交伍万元,由甲方存入银行固定专户,存折由乙方保管, 所有权归甲方。

  五、土地租赁投资入股时间:

  1、  土地租赁时限为二十年或至该企业特殊原因无法继续生 产经营停厂为止。

  2、  每个股东,本着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参股村民可随时退股,但只能按其实际租赁地价款退股,而不能将其租赁土地退出,否则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参股期间不参与企业经营和决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或阻碍企业生产经营。

  3、  参股村民不论是该企业的股东或中途退股后,都必须维护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该企业的正常运转。

  六、  甲方建厂用地范围:以实际建厂用地为准,所占村民土地以实际丈量为准,并明确四界,(协议签字后,半月内必须将土地无条件交甲方使用)。

  七、租赁投资入股时间计算:以建厂用地之日起计算(每年八 月十五日前付清款)。

  八、土地上的林木,以实地查验计价一次性补偿(以领款收条 载明为准)。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在建厂和生产期间,有责任、有义务,搞好企业生产 经营。

  2、  乙方参股或退股后,均有责任、义务,维护和支持企业的正常生产和道路运输畅通。负责协调处理好相邻关系和发生的矛盾,自觉遵守厂规厂纪,必须依法办事。

  3、  如一方违约,将赔偿另一方违约金二十万元,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十、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村委会留存一份。

  乙方参股民名单附后,作为本协议附件。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盖单):

  二0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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