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

药师上岗承诺书

时间:2021-06-19 19:36:58 承诺书 我要投稿

药师上岗承诺书

本人受聘担任xx-xx药店(房、堂)质量管理负责人(驻店药师),为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向你局郑重承诺以下内容:

药师上岗承诺书

一、在企业营业时间内,保证在职、在岗、在位、绝无挂职行为、不在其他单位兼职,保证在店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认真做好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对该店的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合同期内不自行离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岗履职,拟辞职或不再续约时,自愿提前30天以上书面告知所在药店,并由该店负责人签署相关意见后向你局报告。

三、严格执行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在岗考勤制度和离岗告知制度;如因特殊情况短期不在岗的,实行请假制度,并在店堂门前醒目位置悬挂“本店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的告示牌;

四、本人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规定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按时参加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的各项培训,组织开展企业内部的业务培训,健全并连续做好企业药品质量管理档案。

五、如因本人不在职在岗,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企业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从非法渠道购进产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年内将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六、认真执行《xx-x市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本人愿意按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驻店药师在岗承诺保证书

本人受聘担任****药房驻店药师负责人,为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向你局郑重承诺以下内容:

一、在企业营业时间内,保证在职、在岗、在位、绝无挂职行为、不在其他单位兼职,保证在店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认真做好驻店药师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驻店药师在岗考勤制度和离岗告知制度;如因特殊情况短期不在岗的,实行请假制度,并在店堂门前醒目位置悬挂“本店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的告示牌;

三、如因本人不在职在岗,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企业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从非法渠道购进产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年内将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四、认真执行《***市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本人愿意按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承诺人:****

2015陕西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承诺书

我自愿报名参加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已阅读关于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我将自觉遵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现郑重承诺:

1.报名时所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真实、准确、有效,如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2.知晓报考条件、资格审查程序及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完整准确,专业符合要求。如本人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愿意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3.保证持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4.考试过程中,服从考试管理部门和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接受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维护考场秩序,遵守考场规则; 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处理决定,接受处理;

5.本人承诺考试成绩公布后,按照网站公布的考后提交报名资料要求,按时提交报考资料,逾期提交视为本人放弃资格申请;

6.本人已周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认同并遵守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考生签名:

日期:

新开办药店执业药师承诺书

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药店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执业药师在营业时间内保证在职在岗,不在其他单位兼职,并充分履行对顾客购药咨询、用药指导、处方审核等工作职责。

二、如果执业药师在营业时间内不能保证在职在岗,药店不符合《通辽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我药店自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我药店自行承担。

企业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执业药师: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执业药师承诺书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业药师戴莉梅在长春市新天地大药房浦东店工作期间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新修订gsp有关经营行为规范要求,切实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诚实守信的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2、严格按照药店制定的新修订gsp实施计划,认真分步实施推进,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改造。

3、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5、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承诺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执业药师诚信承诺书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要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鉴于本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未能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配合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在未配备执业药师之前,本企业按照gsp要求,配备2名药师在职在岗,负责本药店的处方审核工作。

二、本企业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配备执业药师。如国家局、省局出台 “零售药店在限期内未配备执业药师将终止经营”的政策,本企业愿按规定接受许可机关的处置。

承诺人:

承诺时间:年月日

【药师上岗承诺书】相关文章:

药师承诺书02-11

药师在岗承诺书02-11

药师执业承诺书02-11

执业药师在岗承诺书02-15

执业药师配备承诺书02-15

执业药师考试承诺书02-15

执业药师承诺书02-15

执业药师诚信承诺书02-15

上岗前承诺书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