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制度

时间:2022-08-03 14:15:43 幼儿园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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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制度范本

  幼儿园教师是孩子们的第一个启蒙老师,因此良好的管理制度对幼儿园教师进行规范是很有必要的。以下是Sara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

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制度范本

  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篇1

  1、 教师要热爱学生,关爱学生,以正面教育,鼓励表扬为主,以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学生,以自己的良好行为习惯潜易默化地影响学生。

  2、 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无大事不随便请假。

  3、全勤的教职工每月发给全勤奖30元,有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的,无全勤奖,另外迟到、早退者在当月的工资中扣除5元/次,旷工者扣20元/次。

  4、教师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中,要全面照顾幼儿,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5、工作中造成轻微责任事故,如磕伤、碰伤、挤伤、烫伤、扭伤等,有上述情况之一,教师本人负责向家长解释,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因工作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幼儿需要住院治疗的,教师必须承担50%的.医疗费用。因看管不当造成幼儿转学,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教师严重失职,教师本人负全责。扣发当月奖金,若无不安全事件发生,当月兑现50元安全奖。

  6、班中物品需保管好,如有丢失或损坏,需及时报告,如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按失职处理。

  7、教师在校内、校外都应自觉维护教师形象和幼儿园声誉。上班期间要微笑面对家长,对家长和来宾态度友好。

  8、各班放学后,必须在离园前认真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将物品放在指定地点,整洁卫生,保证安全。 师生外出活动时,注意及时关灯、空调、电扇等。

  9、同事之间应该团结互助,不斤斤计较,严禁同事之间闹情绪,互相诋毁、有损教师形象的事件发生。(出现此类事件,批评、教育不改正者且情节恶劣者,为了维持教师队伍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做劝退处理):

  幼儿各班安全制度

  ①教师加强工作责任心,根据幼儿一日生活常规,精心照顾幼儿,确保幼儿安全。

  ②每天教师做好安全检查、电门、插座、电灯等不让幼儿接触,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③幼儿吃饭时,热饭菜不要幼儿接触,热水壶放到幼儿摸不着的固定地方,班上用的手工剪子、水果刀、针、扣子、别针、按钉、(火柴)等要放到幼儿拿不到的地方。

  ④教育幼儿不能吃的东西不往嘴里放,不玩棍棒、树枝或其他尖角的东西。

  ⑤下班前关好门窗、电源、水源、火源,保护幼儿安全、

  ⑥预防幼儿烫伤、触伤、药物中毒、食物中毒、预防异物进入耳鼻及气管,预防幼儿走失等。

  作息制度

  1.认真组织好幼儿一日生活,科学安排好幼儿的一日活动,幼儿的集体活动时间(包括上课)。小班10--15分种,中班20--25分钟,大班25--30分钟或35分钟,大班后期可延长到40分钟。

  2.幼儿的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

  3.保证幼儿充足的睡眠时间,幼儿每天午睡2—2.5小时(夏季午睡延长半小时)

  4.保证各班幼儿的游戏时间,要列入课程表。

  教育教学制度:

  l.教师应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要求,每学期制定工作计划(班级计划、学科计划)。

  2.教师值班时间必须使用普通话,进班之前做好各种准备(玩具、教具和其它用具)。

  3.观摩公开课活动及其他教学恬动均要有计划、有总结。

  4.按时打扫卫生、保持桌面、地面整洁。

  5.独立完成备课任务,备课本要书写认真,字迹清楚。

  6.按课程表上课,组织游戏。

  7.以鼓励、表扬,正面教育为主,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8.午睡时不睡觉、不离岗、不谈笑打闹,高声喊叫,不出现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

  9.要精力集中,注意幼儿精神,对幼儿细致而宽松,随时了解幼儿,如有不正常情况,随时处理。

  10.利用接送幼儿时间,向家长做好宣传,适当说明幼儿一天在校生活、学习的情况。

  11.要保持仪容仪表整洁、精神,不串班,不聊天,不使用幼儿任何物品。

  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节制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办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

  第六条 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幼儿园设置的条件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橱)、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并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三)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四)幼儿园的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

  第九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的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并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实践经验;

  (二)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三)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经过一年以上保健专业培训;

  (四)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凡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章 设置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登记注册:

  (一)在市区、县属镇、独立工业区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在郊县乡(镇)、村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区(县)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准予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区(县)教育局备案。区(县)教育局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幼儿园需要停办的,必须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必须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保育、教育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

  第十七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

  (一)定期为幼儿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卡;

  (二)每天早晨必须检查幼儿身体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幼儿园应保证幼儿饮水,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半,对幼儿大、小便的次数和时间不得限制。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幼儿园的一日活动应动静交替,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非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合理膳食,编制幼儿营养平衡的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须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和隔离制度,按下列要求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空气畅通,厕所无异味;

  (二)幼儿餐具、玩具必须定期消毒;

  (三)对患传染病的幼儿必须及时隔离,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游戏中,必须使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该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五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培训幼儿园教师,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

  幼儿园规定的幼儿到园和离园时间,应当适应家长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不实行寒假、暑假制度。在中、小学的寒假、暑假期间,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轮流休假。

  第三十条 幼儿园的幼儿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家长公开帐目。幼儿园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之外,有条件的应招收附近居民子女。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出租、出借园舍和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批准,并不得妨碍幼儿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必须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经费来源:

  (一)国家举办的幼儿园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按规定收取的.管理费作为补充。

  (二)集体性质幼儿园的经费以收取的管理费为主,财政适当补贴。

  (三)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的经费由设置者自行筹措,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幼儿园可接受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资,作为幼儿园经费的补充。幼儿园接受的捐资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办园水平评估和定级的标准,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非法所得,必须出具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篇3

  一. 幼儿园教师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无大事不得请假,一个月内允许请假一天(按基本工资扣除)超过一天(按基本工资扣除双倍),注:请半天假(在中午十二点前算半天)

  二. 全勤的教职工每月发给全勤奖50元 ,有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无全勤奖,另外迟到.早退者则在当月工资中扣除10元/次。

  三. 教师要把精力放在工作上,不带情绪进园,上班期间,不随意换班.替班.更不能串班闲谈一切无关工作的事情,避免孩子发生意外,严格做到:视线绝对不能离开孩子,不允许让孩子替教师做事,坚持正面教育,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打骂孩子。

  四. 孩子在园内发生责任事故(如磕伤.碰伤.烫伤.抓伤等)有上述情况,有当班老师自己负责,接送期间孩子在园内发生责任事故的,则有值班老师负责。

  五. 班中所有物品保管好,如有变动.丢失或损坏等及时报告,如隐瞒不报造成后果有老师负责,老师和孩子离开教室期间必须关掉所有电器,另外物品或工具不准随手乱放,用完后必须放回原处。

  六. 教师在园内.园外都应维护教师形象和幼儿园声誉,对待家长态度友好,避免与家长争吵。孩子在室内外活动娱乐期间(如滑梯.蹦床等玩具)必须有老师陪同看护,绝不能让孩子自己玩耍,在午睡期间,各班孩子睡觉时,必须有老师值班。

  七. 每天记录孩子出勤情况,对全勤的孩子给予奖励,缺勤5天以上的孩子,老师必须主动与家长沟通询问孩子的情况,家长意见不得隐瞒不报,否则按失职处理,同时要对家长意见做好书面记录,每月的`月底查看记录情况,以便我们改进。

  八. 饭前.饭后做好桌面地面卫生工作,注意孩子卫生,教室和宿舍每天必须消毒,每周六将被褥晾晒一次,午睡后必须做到被褥整齐,地面干净,被褥有污染及时拆洗,下班之前教室和宿舍全部打扫干净,今天的事不能拖到明天来做,查到则按失职处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当班老师10元/次。

  九. 在午餐和午睡期间,避免孩子发生意外,老师必须随手关好大门并上锁,才能进教室,老师离园前认真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将所用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整洁卫生.保证安全.方可离园。

  为使本园办得更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环境,以上管理制度,望全体教职工严格遵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举办的幼儿园,应在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注册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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